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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胜桥派出所民警违法不作为,欺负弱势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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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 21: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事情发生在常宁胜桥镇石溪村,1月11日下午2点曹力生家前口门硬化禾砰,由村官曹国流承包施工。由于当时施工偷工减料硬化禾砰厚度不够,不达标。曹力生向曹国流反映,不合格!要增加厚度,由于曹国流不作任何沟通,谩骂曹力生,曹国流老婆章润秀也从家里赶出来一起谩骂曹力生。章润秀看到她两公婆都在场,又占优势,跑过来殴打曹力生,曹力生当时手拿着铁耙工具在铺水泥禾砰,章润秀刚好身体碰好到耙子上面。随后曹国流利用关系叫来胜桥派出所民警,民警来到现场,没有了解任何案情,当时也没叫上两方当事人当面调解。
2。派出所民警直接把曹力生带回派出所没有了解案情,乱写一份案情,把过错责任全部写变成曹力生的,把案情写成曹力生拿耙子殴打章润秀,民警为骗取曹力生对他的胜任,泡上好茶让曹力生喝后,让曹力生骗取曹力生签伪造案情名。曹力生老人没读过书,也不认识字。民警办案不合法,案情不清,村官民警勾结。拘留曹力生十日。
3.短短三年时间,2015-2018年曹国流曾殴打曹力生三次,上次曹国流直接把曹力生打成轻伤,曹力生报警,派出所民警直接把案情强压下来,让曹国流赔偿曹力生200元了结此事。四。以下是胜桥派出所民警不公平执法,不作为,欺负弱势老人,的证据。希望市领导为弱势老人主持公道,严惩胜桥派出所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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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4 21: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13时左右,曹国流弟弟家里的豆杆子和高粱杆子因为小孩嬉戏玩耍被烧着,曹力生因此事发生就在说怨言,曹国流就质问曹力生,从而双方发生纠纷,曹国流打了曹力生面部几拳。纠纷发生后,双方于2015年1月16日通过胜桥镇派出所进行了调解处理。曹国流赔偿了曹力生200元医药费,曹力生赔偿了曹国流弟弟因豆杆子、高粱杆子和其他财物被烧掉的损失50元。
曹力生于2015年3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其与曹国流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的调解协议;2、曹国流在当地公开书面向其道歉;3、曹国流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155.08元;4、曹国流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认为:
关于曹力生与曹国流在胜桥派出所主持调解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法律授权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本案中,因曹力生所受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而双方在胜桥派出所主持调解下签订调解协议时,曹力生对其伤情并没有完全的认识,双方协议由曹国流给付曹力生200元,双方均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但曹力生所受损伤的损失远不止200元,因此对于该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因此,该协议显失公平,曹国流应该承担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责任,且曹力生行使撤销权没有超过除斥期间,故对于曹力生要求撤销双方于2015年1月16日下午在胜桥派出所主持调解下所签订的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双方在纠纷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谁负主要责任的问题。
曹国流殴打曹力生的面部,实施了侵害曹力生的健康权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负本案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但是该起案件中曹力生没有采取理智的方法处理本次事故,而是辱骂曹国流,激起曹国流动手打人。因此,在该事件中,曹力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负本案的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
关于曹力生在纠纷过程中是否受伤,如何计算损失的问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接转下页)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蒋立新
审判员  伍文振
审判员  王海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费奕璇
校对责任人:伍文振打印责任人:费奕璇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第8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
发表于 2018-1-27 20:43:5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01-24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而我们常宁胜桥派出所民警是无恶不作!希望党中央常宁领导严查胜桥派出所民警,还胜桥人民一遍蓝天

发表于 2018-4-13 22: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图就是常宁胜桥石溪村村官曹国流做的缺德事,拿村民钱财,硬化豆腐渣不合格禾坪。胜桥派出所民警还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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