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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国家公务员胡国生 为何可以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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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13: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雷久刚,男,现年52岁,系湖南省常宁洋泉镇畔林村五组村民,兼任该组组长,2015年9月30我组公路(将简易路进行水泥硬化),却遭到了洋泉镇国土所的副所长胡国生老婆雷秀英的阻拦(修路要铲除胡国生与其岳父雷冬成两家冻禾坪占住了路面的斜面码头一部分),与修路的几个女村民发生了撕扯。经报警洋泉派出所勘察现场后答复10月3号处理。可是胡国生仗着他是国土所的副所长,有权有势,于当天傍晚叫来社会人员王某、吴某(已被判刑)等八、九个人,手持木棒等凶器于当晚九点半钟左右,冲进我家,将毫无防患的我和我的大儿子雷祥顺打成轻伤,将我的妻子胡冬娥和小儿子雷祥云打成轻微伤,而且还将我组闻讯赶来劝架的村民雷冬春,雷夏生打成轻微伤。我与大儿子经法医鉴定,分别构成十级和九级伤残。惨案发生后,常宁市公安机关仅将直接行凶打人的王某和吴某捉拿归案,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已被判刑。然而,对组织、指挥行凶打人的同案犯胡国生仅进行一次传唤询问就不了了之,任其逍遥法外。原因在于:
———证据不足成了常宁公安机关不抓胡国生的借口  
受害人曾多次问过承办本案的常宁市洋泉派出所,为什么不抓胡国生?他们的回答是证据不足。果真证据不足吗?常宁市公安机关自己的侦察笔录显示:同案犯王某交代他是胡国生打电话要他到一位王姓村民家吃晚饭(胡国生正在为王姓村民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王某又打电话给吴某(同案犯吴某的父亲),欧阳某到王姓村民家来。在吃晚饭时,胡国生对他们说:“我老婆挨打了,兄弟们今天帮我去出口气。要往死里搞,搞出事是我的!”欧阳某还证实,案子发生后即10月5号左右,胡国生找到我说:“如果派出所的人找你们调查了,你们就说我不知道打架的事,也没有叫你们打架子。”同案犯王某交代,10月30号晚上8点多钟,他骑摩托车在洋泉街上十字路口时遇到了同案犯王某,王某告诉他胡国生的老婆挨畔林村的人打了,要他一起去找那些打胡国生老婆的人讨说法。吴某还证实,在胡国生的禾坪上,胡国生在讲打他老婆的事,并说由她的老婆带去找那些打他人。同案犯交代和相关证人证实,本案是胡国生一手策划并组织指挥的,为何公安机关说不抓胡国生是证据不足呢?难道真的是公安机关有胡国生可靠的人吗?   
    ————胡国生扬言在公安检察机关都有他可靠的人,奈何他不得!      
     人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按理说,作为国家公务员的胡国生犯罪,同样依法追究!然而他曾扬言,在公安检察机关都有他可靠的人。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纵算受害人怎样吿,也是告不到他的!原来我们不信,可是在我们的控告征途中的确如此。2016年10份,我们向常宁市公安机关递交了“控告状”,请求立案侦察追究胡国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常宁市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1日以“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应向有关部门反应”的理由向受害人下达了不受理的信访事项告知书,并口头提醒向常宁市检察院反映和控告,我们又将“控告状”递交到常宁市检察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 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们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难怪,我在常宁是公安局碰到一个熟人,也可以说是一个熟知内情的人曾摇头告诉我,这个案子太复杂了,说不清楚”。这么简单的子怎么会复杂呢?现在我想明白了,复杂的不在案子本身,也不在法律的规定,而是在人,在人际关系上!在司法实践中,谁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敬请读着诸君评评理。
发表于 2021-5-20 22:17:36 来自常宁论坛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湖南省常宁市洋泉镇新瓦村十一组周向东,去年本组张三云等三人故意强拆我家车库一事,有视频,签定六千二百元,检查官承办人唐一收红包办不公,不依法行政不被捕,取保,说协调到目前已快一年,没结案,请常宁市干部纪检重视,不然我记者曝光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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