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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上午,由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组成的仲裁庭对洋泉镇四泉村、新一村、新坪村等7个村民小组申请的土地承包纠纷一案开庭仲裁,这也是该仲裁机构成立后受理的我市第一起调解仲裁案件。
2003年8月15日,洋泉镇四泉村、新一村、新坪村等7个村民小组与被申请人陈某签订“租赁荒山造林经营协议”,协议规定,荒山租赁用途为植树经营,租期为8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没有履行协议规定,要求收回陈某承包的山林范围,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收回因其承包租赁地而骗取的国家资金。双方就租赁期间是否履行协议规定产生了分歧,由此引发纠纷。
在开庭审理现场,双方经过陈述、辩论等程序,分别向仲裁庭阐明了自己的观点。由于双方不接受仲裁庭的调解,仲裁庭当庭做出了裁决。
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何祥福:(仲裁结论)任何一方不服,可以在30天之内向法院起诉,如果不起诉的,这个裁决将产生法律效应,如果双方都履行,申请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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