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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将施行“医疗纠纷调解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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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05: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解决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都非常棘手的事情,因为没有一个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今后,我市处理医疗纠纷就有了规范性文件。
128召开的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动员会上,市政府向各医疗单位机构发布了《常宁市医疗纠纷暂行调解实施细则的通知》。细则规定医疗纠纷赔偿金在一万元以下的,首先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如达不成协议,医疗机构在征得患者同意下,可申请由医疗机构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纠纷赔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重大医疗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纠纷赔偿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应委托医学会鉴定,复杂、疑难医疗纠纷或群体性医疗纠纷以及乡镇办事处不具备调解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由常宁市医疗纠纷人民委员会调解。
会上,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邓秋云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措施,强化管理,加强协调,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市领导刘德华、李冬启、陈书春出席大会。
 
(本文责任编辑:admin)
发表于 2010-12-27 14: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纸上谈兵...............................
发表于 2011-1-31 00: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先  
发表于 2011-2-9 14: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顶啊。接着顶  
发表于 2011-2-10 12: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上去  
发表于 2011-2-20 06: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祝你快乐无限!  
发表于 2011-3-15 06: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要`~  
发表于 2011-3-20 06: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啊!!!!顶哦!!!!!  
发表于 2011-5-20 06: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子,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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