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家庭)账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解读。《办法》明确,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按筹资标准的30%左右(即213元/人)划入,以后年度根据筹资水平及基金运行情况适当调整。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可设立家庭账户。《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个人(家庭)账户资金,可用于参保居民本人或者家庭成员以下项目支出:
在县域内协议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协议零售药店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门诊就医和购药费用;
在县域内住院的医疗自付费用;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仅限基本医疗服务费);
参加普通门诊统筹;
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
经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研究同意纳入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
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备案纳入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
据介绍,湖南省2003年开始新农合制度试点,2008年开始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试点。在两项制度的门诊政策中,原城镇居民医保设有普通门诊统筹,未设立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统筹在全体参保人中调剂使用资金,只有患病群体才能够享有门诊保障待遇,目前实行普通门诊统筹的有75个县市区;原新农合在实行普通门诊统筹的同时,有47个县市区设有门诊家庭账户,但账户划拨标准并不统一,低的只有60/人元左右,高的为110元/人。
湖南省于2016年底将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与新农合制度整合,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且设置了1年的过渡期,此时统一规范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为的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的门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