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 关于吸毒人员申领和使用驾驶证有关规定的 通 告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现将吸毒人员申领和使用驾驶证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驾驶证;交警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中止业务办理。 二、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解除的人员,自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申请注销驾驶证。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申请注销的,公安交警部门将按规定注销其驾驶证。 三、驾驶人对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或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如属系统数据有误的,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规定不予注销或者恢复当事人驾驶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衡阳市公安局 2018年9月20日
消息来源:衡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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