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引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合理定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省住建厅2017年10月17日下发的《关于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精神及衡阳市发改委、衡阳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衡发改价控〔2017〕6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通知如下: 一、市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除外)实施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管理。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须到市发改局办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手续。 二、开发企业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商品房销售申报价格须真实合理,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申报价格偏高的或涨幅偏高的开发项目,市发改局暂停办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市住建局暂停受理预(销)售许可申请。市发改局将对该企业进行告诫、约谈,必要时对该楼盘进行成本监审。 三、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在常宁市房产交易服务网上向社会公布,公布价格为该楼盘最高价格,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在实际销售中突破监制价格买卖,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高的,按照《常宁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监制操作流程》规定重新办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手续。 四、开发企业在办理销售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时,须填报《常宁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监制申请表》、《常宁市商品房“一套一价”价目表》、《价格信用承诺书》。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销售,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码标价,并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采取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公示。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标示价格需与监制价格保持一致,且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标示价格。公示时间自正式开盘销售之日起至该批次全部房源售完为止。 六、对违反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严肃查处。 七、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的相关工作。市住建局对违反规定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暂停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市住建局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八、自印发之日起申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楼盘执行本通知规定。 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23日 一、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须到市住建局领取并填写好《常宁市商品房成交价格信息查询表》及《常宁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监制申请表》,到市发改局办理商品房明码标价监制手续。 二、市发改局依照市住建局提供的《常宁市商品房成交价格信息查询表》对企业填写的《常宁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监制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市发改局予以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监制手续。 三、开发企业根据《常宁市商品房明码标价监制申请表》,制定《常宁市区商品房“一套一价”价目表》,到市住建局审核备案,并同时向市住建局提交《价格信用承诺书》;符合要求的,完成申领预(销)售许可证手续,不符合要求的由开发企业重新修改后办理。 四、开发企业在申领预(销)售许可证后按不超过监制价格和相关要求在其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价格。 五、因特殊情况确需提高商品房明码标价监制价格的,参照本流程实施。 来源:常宁市党政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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