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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原市委书记曾义国受贿案一审宣判
7月31日下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常宁市原市委书记曾义国受贿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曾义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被告人曾义国犯罪所得人民币174.3万元,美元1000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6年7月,曾义国任衡阳市白沙洲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和衡阳市白沙洲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衡阳市常宁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衡阳市晨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74.3万元,美元1000元。另查明,侦查机关在曾义国处扣押犯罪所得人民币63万元,美元1000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曾义国的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义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对于曾义国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曾义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曾义国的家属代为缴纳部分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义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曾义国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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