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支持消费者起诉,催生湖南省首例汽车消费“退一赔三”案后,衡阳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这次又干了一票好的。日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常宁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再次判决一起汽车消费纠纷“退一赔三”案,消费者获赔42.24万元。而这是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支持消费者诉讼的又一成功案例。
2016年7月14日,常宁市消费者曾正阳在常宁市南方万乘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万乘”)订购一辆广汽传祺SUV车,双方约定车款为14.08万元,并交纳1万元订金。同年8月22日,南方万乘电话通知曾正阳提车,提车时,曾补交了13.08万元车款,并交纳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按揭费、车辆登记和上牌费等合计16141元。
提车时,曾正阳发现南方万乘员工正在给自己的新车充电。次日,曾来到南方万乘为新车安装侧踏及发动机下护板时,发现车辆的排气管、车轮半轴及部分螺丝铁锈斑斑。曾当即询问原因,工作人员回答是正常现象。此后,曾正阳多次找南方万乘商量解决生锈问题未果。 2016年8月30日,曾正阳向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同年9月8日,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委托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生锈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酸性物质腐蚀氧化所致。
此后,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先后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曾正阳要求更换一辆新车,并适当作出赔偿,但遭到南方万乘拒绝,调解未果。 随后,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向曾正阳反复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希望他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支持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12月26日,曾正阳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南方万乘推上被告席。 曾正阳认为,自己与南方万乘约定购买的是全新车辆,南方万乘给的却是底盘部位、排气管等铁制部件及发动机底座等铝制部件严重氧化的事故车辆,且并未告知自己实情,南方万乘这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南方万乘给予三倍惩罚性赔偿。
因涉案车辆系南方万乘从位于长沙的湖南宝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提车,今年1月初,南方万乘向法院申请追加宝龙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车辆排气管、底盘生锈的车辆并非一般消费者认为的新车。原告曾正阳与被告南方万乘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明确约定所购车辆是全新车,但被告南方万乘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提供的车辆是底盘生锈的车辆,以次充好,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属于欺诈行为。
关于被告宝龙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合同是原告曾正阳与被告南方万乘签订的,曾正阳向南方万乘支付购车款,合同约定由南方万乘向曾正阳提供车辆,曾正阳与南方万乘是本案合同的相对人。如南方万乘与宝龙公司存在纠纷,则是另外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因此,法院对南方万乘提出要求宝龙公司向曾正阳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据此,常宁市人民法院近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及《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南方万乘退还曾正阳购车款14.08万元,赔偿曾正阳购置税等其他损失费用共计2.6万余元,并增加赔偿曾正阳三倍购车款损失42.24万元,共计58.92万余元。曾正阳退回所购车辆给南方万乘。
文章来源于: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文章作者:余知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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