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5日起, 从事会计工作, 不再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了! 消息一出 立马登上热搜榜 ↓↓
据人民日报道,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此前,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决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此前会计法规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决定,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等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而根据此前会计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说明。
他说,考虑到目前涉及会计执业能力评价的考试较多,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其他会计类考试证明执业能力,还可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来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据此,草案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据法制网报道,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对于修正案草案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多位常委会委员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如何选聘合适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是关系到会计信息质量和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大事,也是关系到企业管理质量、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大事,取消会计执业资格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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