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宁市浯洲岛农业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欠薪案
(一)企业名称:常宁市浯洲岛农业休闲度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20993643131
地址:常宁市新河镇浯洲岛。
(二)案件经过:2017年3月3日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对常宁市浯洲岛农业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拖欠33名员工2016年9月至12月工资共计人民币276493元一事立案查处。
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3月6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人社监令字〔2017〕3号),要求常宁市浯洲岛农业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季峰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员工工资,但该公司未在限期改正指令书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且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之后至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2017年3月16日)期间,均无法联系法人代表季峰,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认为常宁市浯洲岛农业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季峰的行为是一种变相隐匿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经有关部门指令支付仍不支付”。2017年3月12日,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收到员工证明,常宁市浯洲岛农业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在2017年3月11日前未将工资支付给员工。遂于2017年3月16日将该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检察机关备案审查,常宁市人民检察院结论:“季峰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于2017年3月17日移送常宁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