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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网警依法拘留涉嫌网络传谣的公职人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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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9 17: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常宁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根据线索落地查人,成功查处一起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案件,涉嫌传播“衡阳松木塘加油站起火”的文字及视频虚假信息的某政府部门公职人员李某龙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2017年7月3日19时许,常宁市某政府公职人员李某龙利用自己的微信名和微信群昵称,分别在“某单位工作交流群”、“常宁某KTV福利群”、“常宁某食府”共计840人三个微信群中散布“松木塘加油站起火”的文字及视频虚假信息。后李某又主动在群内发布官方辟谣信息,未造成严重社会恐慌。


     鉴于李某龙的违法情节,常宁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龙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普法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险情、疫情、警情攸关民生和公共安全

只能由专门机构核实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发布未经核实的上述信息

小编提醒大家

所有警情的发布必须以公安机关核查为准!

市民不要轻信谣、乱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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