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艺术理论所涉及的所有艺术中,最本质的东西往往是最具概括性的,也是最为抽象的。在音乐、舞蹈、诗歌、散文、小说及戏剧、绘画、建筑和摄影等各类艺术中,都包含了带有本质性的共同原则,也包含了各门艺术中只适用于其特殊性的特征。要寻找这些特征,除对其创作过程进行研究之外,还要对各种主要艺术的形式及所属的范围进行深入研究,承认差异是为了探求共性,只有通过对艺术的各种差异进行对比,才能找到该门艺术与其它艺术的共同之处,而不是相反。研究摄影艺术的表现性之差异也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即认识差异从而把握共性的过程。 一 表现性是所有艺术具有的共同特征,摄影艺术是用再现的形式“表现”客观现实生活,即借助于客观景物影像来表达作者的主观认识及主观情感,完成这一转化的过程是一个创造的过程,艺术品便是这一过程的直接结果。正如苏珊·朗格在《艺术问题》中指出的那样:“我们知道,任何两类不同的艺术品都有不同之处,也正是这种不同才把各类艺术相互区别开来。但是,在作为‘创造物’这一点上,它们却是相同的,对于一切种类的艺术来说,那被创造出来的‘生命的形式’都意味着同一种意思。”[1]
一幅摄影作品就是创作主体创造出来的一件有意味的具有表现性的形式,这种创造出来的形式是供我们去欣赏的,而它所表现的内容之所以能引发我们的审美活动,首先是因为它“表现”了人类最一般意义上的情感活动。从形式上看,一幅摄影作品是一种生活情景或者是一种自然情景的“再现”,是对客观的某一瞬间的记录,其运用的原素材是客观的,运用的手法是“还原”而不是“再造”,但我们认为艺术品本身是“创造品”而不是现实的复制,这是因为创作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活动,在这中间既渗透着作者理性的思考,又是作者情感外化的某种表征,是作者情感和客观的原素材相互交流、相互融化并达到“我”“物”统一的过程。摄影艺术的表现性体现在具体的创作活动中,也体现在作者所完成的作品之中。在创作活动中,一山一水、一草一木、一人一物,大到天地万物,日月气象,小到草木纹理、贝纹蝉翼都可以作为作者借以“表现”某种情感、某种认识的原素材而加以利用,因而艺术的表现性是无限的,是涵盖万物的。但在具体创作过程中,这种“表现”却受到主客观方面的限制。
首先是受到形式结构的限制。在造型艺术的创作中,这种最抽象的形式是指某种结构、关系或是通过互相依存的因素形成的整体,更准确说,它是指形成整体的某种排列方式。造型艺术中的结构形式是与艺术品的表现性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一点上,摄影又不同于其它造型艺术。例如:雕塑可以运用物体的三维空间来展示完美的形式结构,这种创作过程在布局结构及空间上的各种安排相对来说则较为自由;画家可以随意安排画面,构图人物及各种景物;摄影创作过程中,虽然也含着主体的创造,但 在这种“创造”中,主体性则比之于其他它艺术则小得多,作者只能主动地、创造性地利用现有的景物与光影效果及构成创作的一切元素,却不能随心所欲地安排,创作主体的最大作用在于将某种结构与拥有这种结构的事物联系起来,用已知的结构形式表达创作者的意趣和对形象本身的认识。
其次是受表现方式的限制。摄影的形式结构存在着动态连续性,但摄影不是反映“时间上先后接续”的艺术,而是“瞬间的艺术”,也就是说,在摄影创作中,要求创作主体将客观事物的过程反映出来,但反映的形式不是同事物发展一样——通过时间的先后接续“还原”或模拟该过程,而是要选择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最具有典型性的一瞬间。这一瞬间要有很强的表现力,既能预示事物发展的未来趋势,又能反映事物的过去,或者说具有回溯力,通过这一瞬间可以总结概括过去。当然,创作主体对这一瞬间的选择、认识和把握是至关重要的优秀的摄影作品正是通过对这一瞬间的把握,反映出客观事物的本质和生命的本质。摄影艺术家对这一瞬间的认识愈深刻、准确,其艺术作品就愈感染力,其作品也就愈具有生命力。也就是说,摄影作品本身所呈现给我们的影响是静止的,但它表现了事物具有的动态形式和运动过程。创作主体要很好地把握两种相互对应的形式——亦即运动的事物和静止的,寻找二者的一致性或者说是二者之间的某种吻合。这种吻合关系是极其重要的,创作主体在创造过程中,要在不断地观察与思考中寻找这种吻合。因此,只有当创作主体将握能把二者联系起来的性质时,才能真正地揭示这二者之间内在的本质的逻辑关系。一旦作品形成,欣赏者则通过二者的区别去把握其内在的联系,是一个由静及动的“还原”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表现性对创作者来说是一种认识的表象化,即在把握过程的基础上用静态的影像反映自己的认识与思考;对欣赏者来说,则是通过影像去把握客观事物的运动过程及其规律。若把艺术品作为一种“生命有机体”形式来看待,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 二 艺术品的表现形式也是一种知觉的或想象的整体,在造型艺术中,这一整体可以概括客观事物运动变化的全过程,也可以展示整体内容的各个部分,各个原素材之间的联系及整体的特征。在摄影中,这种整体只是全过程中最具概括性的一瞬间的固化,用这种整体就可以再现客观事物的相互关系的模式,从而反映出创作主体对客观事物的认知和创作主体自身的情感感受。摄影的这种表现性不同于其它艺术,这个整体不只是一种简单的图形、符号,而是一个被赋予了主体认识的生命有机体,这种有机体形式既是客观的现实的(来源于现实事物),又是主观的超现实的(作为一种经过典型化的东西,融入了作者的认识,取舍和情感的观照)。我们在欣赏一幅摄影艺术品时,不能像观看普通的客观事物一样。首先,艺术品是经过了作者典型化的创造过程,我们要欣赏的东西就是作者所要揭示表现的东西,如果达到了统一,我们说,这是一件成功的艺术品,因为它达到了创造和表现、表现和欣赏的统一,这就达到了艺术(特别是造型艺术)创造的最高境界。其次,欣赏艺术的过程,对欣赏者来说是一种体验的过程,既体验作者所表现的情感,通过体验去把握作品本身所蕴含的精神实质,这种通过内在精神活动把握外在事物,“理解”外在事物的过程,似乎就是在大脑中进行的一种深刻的直觉过程。因此,在通常的情况下,我们不易把照片(艺术品)的表现形式和它代表的真实事物分开,一件摄影艺术品产生后,对欣赏者来说,它是主体意识与客观真实性的统一,也是主体情感和其外在表现形式的统一。
摄影作为光与影的艺术,能够利用一种视觉的形式来表现由多种概念组成的综合体。在摄影艺术中,经过创作者的构思和构图安排,运用某种艺术规则和摄影特有的规则,就可以使主体的情感意识通过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这里省去了文字艺术的符号概念,代之以全新的符号——光影符号和造型(平面)语言,可以不经过概念而直接诉诸于直觉和情感,它是具有理性的东西,但却不诉诸于逻辑思维,而直接以形象思维的模式展现出来。从外在形式来看,这是一种“还原”——即客观形象的“还原”,从内在来看,是心灵的直接产品,欣赏的过程完全是对“表现”的一种体验。
摄影艺术是以大量的直觉经验为创作和欣赏前提的。这些经验可以通过艺术的形式表现出来,有些是直接以形式表现出来,即通过构图、造型、客观景物。有些则又通过作者以更为主观的方式——即情绪化的东西直接表达出来。这样一些东西在我们的感受中就像原野中的灯火或天空中的繁星那样变幻不定、互相交叉重迭。当其中的一些元素没有互相掩盖,而是互相依托时,这些东西便成为一个整体,既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相结合,组成一个既具表现形式,又具有“内在生活”内容的艺术整体。我们说艺术品的整体即完整的“内在生活”,可以从主观上理解成理性的、情感的和感觉的成份,但并不是说在艺术品中存在相对独立的理性的、情感的和感觉的形式的独立单位。 三 摄影既要把“现实生活”表现出来,又要把“内在生活”表现揭示出来,最本质的是要把作者的认识情感等“内心生活”展示出来,以便让人们理解艺术本身复杂的内在结构、节奏以及它的整个表面形式的变化。
所谓“现实生活”指摄影艺术所反映的特定的现实的、客观的生活场景,包括自然生活和社会生活,是作品的现实感和客观真实性所不可或缺的,亦即,一切艺术都是现实生活的反映,生活是艺术的本源,摄影亦是如此。所谓“内在生活”是指摄影作品通过选取“现实生活”场景反映的客观现实的本质,“内在生活”亦即作品的真正内涵,它是不以作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所以作品的现实意义和所反映观的本质有时连创作主体也没有完体意识到或意识不够清晰;所谓“内心生活”,就是作者成心于胸,发自内心,凝注于镜头,而通过作品所表现出来的个人的理性和情感的总和,是反映艺术家的个性和艺术家对生活独特的理解、体验、感受的部分。“现实生活”、“内在生活”和“内心生活”是艺术表现性最本质的内涵,在具体作品中,创作者如果能通过作品将三者统一起来,则是摄影艺术表现性的最完美的体现[2]。
在具体表现中,对“现实生活”的表现来自于创作主体敏锐的观察和发现,对“内在生活”的揭示源于作者深沉的理性思考,责任感和历史感;对“内心生活”的揭示则源于创作主体,对生活的体验与个人的个性品质与修养。
主观经验、客观现实生活和作者创作情调、品格之间的差别在摄影艺术中不是一种本质的差别,而是互相作用,相得益彰的;人们用理性而无法接近的纯粹的主观世界,就可以通过间接地观察事物的外部特征拥有的主观经验去把握,如果在一幅摄影作品中只有生活场景,却看不到任何理性的东西,看不到深邃的历史感和对现实的认识,看不到作者的情感因素,那么即使其表现形式再完美,只能看作是一件装饰品,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艺术品。
摄影艺术的情感形成了艺术品表现性形式,既是主观的,又是内在的,同时又是理性的。任何艺术中的情感表现都被控制在理性的范围之中,艺术家如果处在激烈的情感状态,是不可能进行任何创作的,只有在理性的审视情感,并通过恰当的、可以控制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情感时,才可以进入创作状态。摄影艺术的情感和其它艺术一样,呈现在艺术作品中是供人体验的,但情感必须通过可见的形式(特别是在造型艺术中)。艺术形式同创作主体的感觉、理智和情感生活所具有的动态形式是同构形式,艺术品就是“情感生活”在空间上的投影。因此,艺术品也就是情感的形式或是能够将内在情感系统地呈现出来,供我们认识体验的具体可感的形式。摄影艺术的表现性既是外在的,更是内在的,既是客观的;同时也取决于创作主体的认识和情感活动。一件摄影作品所表现出来的富有活力的感觉形式和内在情感及对生活本质的反映是统一的整体,它们共同构成的“有意味的形式”就是艺术表现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是一种“生命有机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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