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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到期时的结算方式可以分为两类:证券给付结算方式和现金结算方式。顾名思义,证券给付结算方式即为权证持有人行权时,以行权价格向发行人购买(认购权证)或者出售(认沽权证)标的证券;现金结算方式则为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事先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细心的投资者会发现,在现金结算方式中,涉及到了“结算价格”的概念。那么,结算价格是如何规定的呢?许多投资者误以为结算价格即为权证最后交易日或到期日时正股的收盘价格,其实不然。
例如在香港权证市场,根据港交所对结算价格的规定,如果正股是在香港交易所挂牌的单只股票,正股的结算价按权证到期日前的5个交易日(不包括到期日)的平均收市价结算。为什么采用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而非单日的收盘价呢?这是因为,采取多天的平均收市价格可以较好地防止有人通过操纵或哄抬正股价格来控制结算价格,从而在权证市场上牟取不正当利益。我国沪深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
使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对于发行人来说,要在行权期间准备好足够的标的证券(认购权证)或者现金(认沽权证),以防止无法满足投资者的行权要求。相应的,对于投资者来说,需要准备足够数量的现金或标的证券,以保障顺利行权。而使用现金结算方式,只需发行人准备足够的现金即可,投资者无需特意准备现金或标的证券。
根据《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可见,采用现金结算方式,可避免出现投资者该行权而未行权的情况,有效的规避行权风险。
现金结算方式是目前国际权证市场的主流结算方式,而我国目前的上市权证中,由于绝大多数为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出的权证,本质上属于以融资为目的的股本权证。因此,均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随着我国权证市场的发展,当备兑权证推出以后,现金结算方式也有望成为权证主要的结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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