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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地铁招标是否存在人为暗箱操作,期待事件公开于众?
11月30日发出的《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地下工程钢筋混凝土管片供应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编号:FJGC-G-2010-FS032>
》,三小时后招标公司紧急作出“暂停该项目资格预审”的公告。本项资格预审的游戏规则已经作出了重大的也是违规违法的
改变。具体分析如下:
1、该补充公告规定只有“国有控股(全资)企业”才能入围。它直接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关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规定。此举是否为某些指定的企业量身定做行使方便
?令人十分怀疑!
2、 “补充公告”在招标条件中强行加入一段“被选择入围的供应商应与福州市市属国有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揽管片供
应施工任务”,这个规定同样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而 “补充公告”同时明确规定“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申请”(规
定本身也是违法的)。招标人既不允许供应商在资格预审时组成联合体提出申请,却又要求被选择入围的供应商在承揽施工任
务时要与特定的福州市市属国有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招标人的这种行为明显企图规避相关法律条文,但却从根本上、实质上
直接违反了招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
竞争。”的明确规定。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让人产生根本怀疑。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
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基于以上分析,请福建省委福州市委关注本次事件,给市民一个合理合法的调查结果。
市场经济提倡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同时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任何商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再者,在
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希望国家行政部门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防止和杜绝各类非法交易,以促进社会市场经济良性发展,为和
谐社会作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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