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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账户余额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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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14: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人力社保部昨天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个人跨地区就业养老金可分段计算;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养老险:

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在养老保险方面,规定明确,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延缴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医保:

非协议医院可急诊抢救

在医疗保险方面,规定明确,医保关系跟随个人跨地区转移接续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工伤险:

多单位就业分别上保险

工伤保险方面,包括非全日制在内的职工如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特别提醒

终止解除合同单位须出证明

需要提醒广大用人单位的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得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否则因此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11-7-4 14: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加油吧  
发表于 2011-7-4 14: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福如东海,万寿无疆!  
发表于 2011-7-4 14: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有意思~   
发表于 2011-7-4 14: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贴不错!!!!!  
发表于 2011-7-4 14: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知道了  
发表于 2011-7-4 14: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也~  
发表于 2011-7-4 14: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大家帮我把这个帖发给你身边的人,谢谢!  
发表于 2011-7-4 14: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7-4 14: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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