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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曾在我市某商场务工的徐女士,因商场未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在多次上门追讨无果后,徐女士果断到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了投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迅速对此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徐女士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当即责成商场于3日内支付了徐女士的加班工资和月工资共计1296元。
临近年关,正是劳动者追讨薪资的高峰期。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劳动者:加班工资案件的关键在于加班时间的确定,劳动者因无法掌握单位的考勤资源,难以对加班时间进行充分举证;若要求单位举证,则其提供的考勤记录往往得不到劳动者认可,劳动者要有防范意识,注意保留自己的工作记录。此外,部分劳动者是等到离职后才去较真,其实已错过了最佳维权时间,劳动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单位拖欠加班费、工资案件的时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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