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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对《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只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同步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这是我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自去年9月份以来,市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开展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通过4大类20中类41小类分别量化评分,最后得80.01分,属于优良范围。同时评估指出,我市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给排水设施陈旧老化、乡镇规划覆盖率低、城市建设特色不明显”等问题。
据悉,我市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由湖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于2009年5月31日经省政府批准实施,规划期限为20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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