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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们是常宁市各乡镇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园长),现就教育管理部门(乡镇中心学校)非法向乡镇民办幼儿园收取管理费一事提出请求报告。
从2004年开始,常宁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向全市(含城区、乡镇)民办幼儿园按每生每学期21元/人的标准收取管理费,2006年常宁城区民办幼儿园为这不合理的管理费集体上访,事后经教育局调解,对城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费标准下调至每生每学期6元/人,对乡镇收费标准不变。
同一片蓝天下,城区、乡镇民办幼儿园为什么在常宁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却执行两种不同管理费收取的 “标准”,这种城乡不同的“待遇”,让我们所有乡镇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不能理解,更不能接受。
国家为发展民办教育,保障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曾先后出台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规,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1号文件《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也作了相关规定: “任何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其中《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部门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收取费用的,应退回所收费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近10年来,常宁市各乡镇民办幼儿园蓬勃发展,我们乡镇幼儿园依法办园,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强抓管理,外塑形象,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称赞,已成为乡镇学前教育的中坚力量。但在办园发展的前进路上,我们乡镇幼儿园也遇到了不少的困难,乡镇幼儿园聘请教师难,有的乡镇还要受公办小学办园的排挤;乡镇保育费标准低,改善办园条件中存在资金短缺等诸多问题。
据了解,常宁市周边县市对民办幼儿教育机构都没有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我们常宁市乡镇中心学校向民办幼儿园收取管理费的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我们强烈要求,常宁市教育主管部门督促各乡镇中心学校立即停止向民办幼儿园收取管理费的非法行为!
常宁市全体乡镇民办幼儿园举办者
2012年4月25摘录于《衡阳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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