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红旗,被学校侵权开除,急患成精神病,于1997年3月由常宁残联法医鉴定为二级精神残疾,并发给证书。经过长达八年的治疗,有所好转,到2004年7月再由湘雅二医院精神病鉴定中心,诊断为情感障碍精神病,并鉴定是学校侵权加害的“诱因”。2010年9月残联法医鉴定为四级精神残疾。并另发证书为追责索赔。曾经常宁法院一审二审,再审重审。都遭行枉法裁判陷害。其事实如下: 一、一审二审为将案件搞翻,便毁证据8甲,票证12457元。并把案卷隐瞒,现有案卷复印件为证。 二、再审重审中,以副院长刘祝融为首,又毁票证11032元还拒收7472元,又将两案档案隐瞒。一直不向衡中法院提供有法官蔡文升作证。 三、共拖延判案时间一年半以上,有两法院裁判书为证。 四、不按法定程序,不作公开庭审,只同被告关门判案,有律师作证。 五、诬陷当事人是“擅自离校出走”自己要负30%的赔偿金责任,档案作证。 六、违法乱扣诉讼费8509元,补偿款4000元,因法律规定再审案不收费。 七、为掩盖以上的违法事实,还制造伪证两件,有伪证材料作证。 八、按《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等法律来对各项赔偿标准来计算,得赔偿493447元,而承判人按无法律依据25%的 参与度计算,才赔偿44257元,算成十分之九差距错案,应依法弥补。 对本案承判人,目无党纪国法,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得不到法律保护,为此特向上级投诉,能求得申冤。明证为盼 此致 举报人:唐红旗 代理人:唐维簇 2011年9月21日 联系电话:18273466637 住常宁市培元办事处南塘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