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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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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01: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购房户: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开发和投资规模快速增长,对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市域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房地产市场不规范问题仍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商品房预售等环节。为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允许商品房预售的唯一合法凭证。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必须在售楼部的显要位置张贴公示。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一律不得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内部认购”、“预先预订”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3、凡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市房产部门要及时在《常宁报》、常宁房产政务网(changning.hyfc365.com)、《常宁论坛》(bbs.52cnw.com)、常宁广播电视台等媒体上公示;对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擅自预售的项目,也要及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4、购房户购房时,要主动查验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凡证件不齐全的项目,购房户不要购买,以免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
5、从2011年5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凡未经网上签约备案的商品房,一律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手续。
6、市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扰乱房地产市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要依法打击,从严惩处,努力营造主体诚信、监管有力、行为规范、交易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常宁市房产管理局            常宁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常宁市规划局                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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