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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申请] 【常宁论坛网站总规则】(2013年7月修改)

[社区申请]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9-13 09: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宁论坛总版规

总则: 为维护常宁论坛http://bbs.52cnw.net/)的秩序,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特制定《常宁论坛总版规》。网友在常宁论坛上所有行为都需依照本版规。




第一部分:管理资格与权限解释

管理资格的各级权限分别为:管理员、超级版主、版主、实习版主。
1.1管理员:由站方工作人员担任或邀请网友担任等方式产生,拥有对全站内容监督权和审核权,并负责对版主工作进行考核。
1.2超级版主:从版主中选出(由版主申请),有板主的所有权限同时获得全部版块操作权。
1.3版主:从网友中选出(由网友申请),作为网友自治的管理代表,版主(包括实习版主)对版面日常维护操作的权限,包括警告、封ID、删除帖子、删除回复、转移帖子、高亮、加粗、加精华。另外,版主有义务处理网友的版面事务投诉和接受网友的监督。


第二部分:社区行为规范

2.1用户注册帐号

用户注册帐号如有以下情况的,常宁论坛有权禁止该用户在常宁论坛的一切活动:
——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真实姓名或音近名称注册;   
——以国家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名称注册;
——以未经(常宁论坛)许可的公司/单位名称之类含有广告性质的名称注册;
——以常宁论坛、常宁论坛产品、常宁社区、常宁论坛版块等相关或相近名称注册;
——以本人或他人的手机号码、QQ号码、群号码等含有联系方式的信息注册;
——以含有恶意人身攻击或淫秽字眼的名称注册(包括所有语言:如方言、英语、拼音等);;
——以与他人相似用户名注册,并进行攻击、谩骂、诋毁、挑衅等恶意行为;
——以“版主”、“超级版主”、“管理员”等名称注册;
——以与常宁论坛工作人员管理账号相似相仿的名称注册;
——以机器手段批量注册,或批量注册相似字符用户名。

用户有义务保证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因用户保管不当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常宁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2.2用户个性签名、头像

用户个性签名、头像如有以下情况的,常宁论坛有权禁止该用户在常宁论坛的一切活动:
——个性签名和个人头像严禁包含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机构等信息;
——个性签名和个人头像严禁包含色情、反动、外网网址、链接等内容;
——个性签名和个人头像不允许包含有未经常宁论坛许可的QQ群号、广告信息等内容;

用户个性签名、头像如有以下情况的,常宁论坛有权对其个性签名、头像进行修改、对该用户予以警告,或禁止该用户的发表帖文(帖文是指出现在常宁论坛上的主题帖、回复、帖内标签、签名、评分理由、磨叽、评论或留言、日志或博文、站内短信等,下同):
——个性签名和个人头像内如包含恶意人身攻击的字眼及含义;
——个性签名、用户名、头像、帖文中的任何一项与另一项相互结合后成立广告、敏感信息等违规行为的,管理员和版主有权。

2.3帖文发表规则:
常宁论坛倡导文明、客观、理性、宽容、共享、互助的发帖原则,帖文内容及参与讨论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任何人均不得传播、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网址链接,否则常宁论坛有权自行处理并不通知用户:
——发布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或地区歧视、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内容;
——发布涉及政治军事题材、淫秽、色情、有违公德的不健康内容、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等内容;
——发布侮辱或诽谤他人,公布及侵害他人隐私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发布任何非常宁论坛指定团体和组织的商业行为;
——发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恶意发布他人联系方式、照片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内容。



2.4私信发布规则:
在私信中,有以下行为的,常宁论坛管理员有权进行删除、屏蔽等操作,并有权对该用户名进行警告、禁言、禁访等处罚;
(1)发布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或地区歧视、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内容;
(2)发布涉及政治军事题材、淫秽、色情、有违公德的不健康内容、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等内容;
(3)发布侮辱或诽谤他人,公布及侵害他人隐私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4)非常宁论坛合作机构,用私信发布广告信息;常宁论坛合作机构,超出限额、或者用小号发布广告信息;
(5)发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部分:管理细则 

3.1任何未经常宁论坛许可的广告性质帖文,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常宁论坛版主及以上级别人员有权进行删除、屏蔽等操作,并有权对该用户名进行警告、禁止发布帖文;带有广告性质的用户名被禁止后将不再解封。
以下情况将有可能被视为广告性质帖文:
——带有外部链接的;
——带有QQ号码或QQ群号的;
——带有联系人、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等信息的;
——带有其他任何形式的宣传公司、机构、产品等内容的;
——带有常宁论坛内部链接但链接指向的内容中含有以上信息的等。
一一般情况常宁论坛不允许发布QQ群等群号信息;禁止以“常宁论坛官方”“常宁论坛准官方”或相似称呼命名群名称,或使用于群内公告、群内外信息传播。

3.2破坏常宁社区公共秩序、违反社区其他管理规定的帖子,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脚爆爆版主及以上级别人员有权进行删除/关闭/下沉等操作,并有权对该用户名进行警告/禁止;
以下行为将被视为扰乱、破坏社区公共秩序:
——同一ID或相类似在论坛版块内重复发表同一或相似主题、同一或相似内容的帖子;
——同一ID或相类似在同一个版块内进行刷屏活动或蓄意批量顶起旧贴;
——同一ID或系统证实为同一用户在版内恶意顶贴,扰乱论坛正常秩序;
——相类似ID对同一网友连续评分,影响网友浏览体验、扰乱论坛正常秩序的行为;
——在前一帖文尚未被删除、关闭(不影响正常回复)的情况下,就该同一问题、事件不停地发表新帖文的;
——发生纠纷后,发帖聚众或怂恿他人发帖攻击和寻衅闹事、打击报复的;在常宁论坛内搞小团体,拉帮结派进行谩骂、攻击行为的;
——屡次在版内发表与主题无关、蓄意灌水的帖文;
——未经站方许可,发布来源常宁论坛内部会议区、论坛站务区 、回收站等权限版块的内容;
——其他影响网友浏览体验、扰乱论坛正常秩序的行为。


3.3在帖文中公布他人个人隐私或真实信息,或利用不当手段诋毁他人工作、生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常宁论坛版主及以上级别人员有权进行删除、关闭、下沉等操作,并有权对该用户进行警告、禁止;

3.4经他人举报,帖文中含有虚假信息及招摇撞骗、蛊惑性信息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脚爆爆版主及以上级别人员有权进行删除、关闭、下沉等操作,并有权对该用户进行警告、禁止发布帖文;

3.5争议、争吵性及不宜公开继续讨论的帖文,以及带有诋毁、谩骂、辱骂、恶意挑衅骚扰及变相人身攻击性质的帖文,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常宁论坛版主及以上级别人员有权关闭、下沉、删除、移交处理,并有权对该用户进行警告、禁止发布帖文;

3,6若出现投诉相关的帖文,常宁论坛版主、超版、管理员有权将帖子转移至“论坛站务区”,由论坛站务区负责人主导受理;

3.7发布与常宁论坛版块定位不相符的帖文,常宁论坛版主及以上级别的人员有权进行删除、移除。

3.8 关于禁止用户发布帖文的说明:

除非有特别指明,禁止用户发布帖文的默认禁止时间为30天;

发生下情况的,用户将被直接永久禁止发布帖文:
——违反以上本部分《社区行为规范》中所有禁止条项的;
——恶意公布他人隐私和真实信息的;
——用户名、签名、头像带有广告信息的;
——恶意刷屏或利用不正当手段违规顶贴、评分或利用相关程序、机器进行违规操作的;
——蓄意发布广告性帖文的;
——发送含有广告性内容站内信的;
——恶意评分或煽动他人恶意评分的;(恶意评分:如对同一用户名多次进行扣分;或经常在版内对用户进行扣分)
——恶意诋毁、谩骂、辱骂、挑衅骚扰及变相人身攻击性质的;
——证实为商家马甲(马甲是指受不特定的商家委托,以普通网友名义宣传该商家的产品或服务,或宣传、炒作该商家的网友),并出现以下情况的:
A.在其他网友的需求帖子中以网友身份推荐某个公司或者某种产品
B.以网友身份发主题帖晒产品或者推荐某个公司,诱导其他网友发站内信索取商家信息;
——屡次发生禁止发布帖文情形的。



3.9关于警告的说明:
警告是对用户行为的一个提醒,若经二次警告后,该用户名依然利用常宁论坛进行违规活动的,则在发生第三次警告行为时,常宁论坛将禁止该用户发布帖文。




第四部分:免责声明

4.1出现以下情况时常宁论坛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1.1 因不可抗力或常宁论坛不能控制的原因(含系统升级和维护)而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数据丢失或其他缺陷的,但常宁论坛将竭尽所能减少因此而给您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1.2 用户在常宁论坛发布对商家、单位及其他个人等的投诉信息,并由此产生争议和纠纷的;
4.1.3 用户在常宁论坛发布个人或他人真实信息,并由此产生纠纷和伤害的;
4.1.4 用户使用出现在常宁论坛的帖文、外部链接、QQ群号、QQ、MSN、IM等类似信息,参加其他用户个人组织的活动或与其他用户进行个人交易并由此发生纠纷和其他伤害的;
4.1.5 凡是标有“常宁论坛”字样的QQ群,均属网友自发行为,由此发生任何纠纷、损失等后果的;
4.1.6 用户通过与常宁论坛相关的渠道参加一切活动,由此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后果的;
4.1.7 用户在常宁论坛发布的除前述范围以外的其它信息,并由此产生纠纷和伤害的。




4.2“常宁论坛”、“52cnw.com”等系列商标和常宁论坛吉祥物(下称“常宁论坛系列商标”),为常宁信德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任何单位或个人若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方式使用前述商标,必须获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书面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常宁论坛”、“52cnw.com”等系列商标,常宁信德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保留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4.2.1 使用、复制、修改常宁论坛系列商标,或与其它产品捆绑使用印有常宁论坛系列商标的物品(如T恤、横幅、杯子、旗帜等)用于商业或其他应用的;
4.2.2 以常宁论坛名义,在社区里以软文等形式进行商业宣传,从而获取打折、试吃、试玩等商业利益的;
4.2.3 以常宁论坛名义,在社区里发起涉及财物的募捐、救助等公益活动的;
4.2.4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五部分:附则

本版规未涉及的与常宁论坛有关的问题请参考常宁论坛论坛的其他有关规定。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常宁论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定2007年2月1日执行






另附:常宁论坛注册协议(凡注册会员均代表您已同意遵守本规则)
          http://bbs.52cnw.net/thread-106485-1-1.html

发表于 2011-2-15 20: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下再看  
发表于 2011-2-26 06: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子,谢楼主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3-10 06: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3-29 13:2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5-21 06: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牛牛牛牛  
发表于 2014-3-8 09: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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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2 09: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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