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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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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01: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政办发〔20045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农村税改革后,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农民负担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民负担出现“反弹”的薄弱环节。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村级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规范审批程序。从今年起,村级“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公路、植树造林)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签字认可形成决议后,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填写由省减负办统一监制的《湖南省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审批表》、《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盖章原件等相关资料(一式三份),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减负办审批,各村凭市减负办审批单将“一事一议”收费标准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

二、明确审批权限。从今年起,各乡(镇)不得擅自审批村级“一事一议” 。一经发现,将按加重农民负担的涉农案件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减负办对各乡(镇)报批的村级“一事一议”进行认真审查,重大项目需要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筹集资金的要实地预算、调查了解,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和擅自提高标准的要予以及时纠正。

四、加强资金管理。每年3月底以前,各村必须把上年度筹集的“一事一议”资金的收缴使用情况报送各乡(镇)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挪作它用。

五、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00四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  农业   一事一议△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3

发表于 2011-2-15 19: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我崇拜你?行吗?   
发表于 2011-2-27 06: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我崇拜你?行吗?   
发表于 2011-3-5 06: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晕  不信啊  
发表于 2011-3-14 06: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我崇拜你?行吗?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4-30 06:3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5-14 06: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我崇拜你?行吗?   
发表于 2011-5-21 06: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支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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