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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S214线城区段(东一环路)工程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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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01: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登记号:CNDR-2010-01006

 

 

 

 

 

 

常政办发〔201037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宁市S214线城区段(东一环路)工程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S214线城区段(东一环路)工程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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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S214线城区段(东一环路)工程

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做好我市S214线城区段(东一环路)工程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依法维护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常宁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常政发〔200935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一)坚持乡镇、办事处为工作主体的原则。本项目的拆迁人是湖南胜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被拆迁人是规划拆迁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人。市农业局、宜潭乡、三角塘镇、泉峰办事处、宜阳办事处等五个单位是本辖区拆迁工作主体,要牵头做好本次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协助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二)坚持“拆一补一”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本次拆迁范围为S214线城区段(东一环路),北起宜潭乡黄桥村,南至三角塘镇檀下村,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坟墓等均属拆迁对象。拆迁对象部分拆除的,拆多少补多少。因部分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按规划只作部分拆除,而被拆迁本人要求全部拆除并接受异地安置的,只要将拆迁地自愿移交给政府,则由政府对房屋进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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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并安置用地。对自愿按规划改建的,一切手续费用从优办理。

(三)坚持统一规划,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安置的原则。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户,按属地管理,统一规划,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原则上以村组为单位统一规划,按就近后靠的原则分散安置,本组无地的按规划集中安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按规划集中安置。安置地的选址不能在主干道的150以内和已规划好的重点项目、行政单位用地范围内进行安置。

(四)坚持公开、透明、实事求是、阳光操作的原则。本次拆迁安置补偿严格按照《常宁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拆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等以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权属证书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或其它有效文件为准,无证非法建房和临时用地的,不予安置用地。房屋拆迁实行听证、公示、监管制度。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前,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全部到位。并存入S214城区段(东一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银行专户,资金由指挥部监督管理,不得向被拆迁人打白条。

各部门在拆迁安置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严明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要积极主动,紧密配合,齐心协力,确保拆迁安置工作如期保质完成。

二、拆迁安置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行异地安置和整体收购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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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地安置

1)被拆迁人房屋安置用地由指挥部、乡、镇、办事处、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职能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与被拆迁人协商安置建房位置。

2)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按照拆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进行用地安置。被拆占地面积在40m290m2之间的安排一壕(每壕地长宽为15 m×4m下同),安置用地面积为60m2;被拆占地面积在90m2180 m2之间的安排两壕安置用地,面积为120 m2;被拆占地面积在180 m2(含180 m2)以上的安排三壕安置用地,面积为180 m2。有多处房屋的,合并计算,安置地最多不得超过180 m2

3)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小于拆迁面积的实行货币补偿(其标准见拆迁补偿标准),被拆迁人的安置用地大于拆迁面积,由被拆迁人按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交现金。

4)被拆迁人的安置用地实行本组就近安置的原则,不能本组就近安排的按规划接受安排。

5)被拆迁人的用地安置顺序按照拆迁先后顺序实行先拆优选。即按要求先行拆迁完毕的被拆迁户并经拆迁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可优先在安置用地范围内选择用地。同时完成拆迁两个以上的被拆迁户,需要同一块地的以抓阄的方式确定安置顺序。

6)拆迁的建筑材料必须运到征地红线以外或拆迁人指定地点堆放,否则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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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拆迁安置户的新建房要办理好相关手续,按批准的

详规进行建设。

8)安置用地性质。原属国有土地的原则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属集体土地的原则上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如拆迁户要求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的必须在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

(二)整体收购

被拆迁人不需安置用地的进行整体补偿,整体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和宅基地补偿。规划红线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拆迁,只负责房屋补偿,不负责土地补偿,其补偿安置费由政府暂借,用于东一环路工程建设。

三、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补偿标准以常价字〔200616号文件为依据,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以常政发〔200320号文件结合物价上涨因素,由常宁市常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自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负责。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评估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共识时,由常宁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确定。

(二)宅基地补偿: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建房手续齐全的住房,国有出让地补偿价格按900/ m2计算;国有划拨地补偿价格按600/ m2计算补偿金额;手续不齐全的房屋用地和临时用地不予补偿。

(三)拆除生产、经营性用房,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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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数额,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支或者所废弃生产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四)货币补偿总额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补偿价值之和。同时,拆迁人按补偿总额的10%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安置费。拆迁人不再安排被拆迁人的用地,也不再支付被拆迁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其它费用。

四、拆迁安置补偿的其他规定

(一)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不得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和租赁房屋。

(二)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主动出示其建房合法手续的有关证件(包括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凡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勘测的数据为准。涉及的坟墓迁移,有主坟墓由户主负责迁移,并严格按照常政办发〔200949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坟主一律自主择地,拆迁人按政策发给迁移费;无主坟由拆迁人负责迁移或处理。所有的有主坟墓必须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的,按无主坟处理(补偿标准见附件2)。

(三)涉及电信、电力、广电、地下管线等设施的迁改,按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由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改建,费用由各部门和单位负责。

(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标准》

(房产测量规范CB-T17986.1-2000)执行。具体由常宁市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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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测绘队组织实施。

(五)房屋拆除费用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5/m2计算。房屋拆除应由专业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被拆迁人要求自行拆除的,由本人申请,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审批,并签订《房屋拆迁安全协议》,方可自行拆除。

(六)拆迁人拆迁房屋,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或《整体收购协议书》,分户建立拆迁档案,协议书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

(七)被拆迁人的房屋手续齐全的,新建(购买)房屋时,与被拆除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除国家强制性税收外,只收取工本费,免收事业服务性费用;超过被拆除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手续不全的,新建(购买)房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八)拆迁奖励。自拆迁公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并验收合格的被拆迁户,除按规定进行补偿外,按建筑面积10/ m2予以奖励。逾期拆迁的房屋,不予奖励。对超过规定期限拆迁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常政发〔2009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

(九)本方案的解释权属东一环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附件:1常宁市S214线城区段(东一环路)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2、常宁市S214线城区段(东一环路)迁坟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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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常宁市S214线城区段(东一环路)

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注:已进入本标准内的装修和设施不另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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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常宁市S214线城区段(东一环路)

迁坟补偿标准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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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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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0 06: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上去  
发表于 2011-3-22 06: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初来乍到,请多多关照。。。  
发表于 2011-5-7 06: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支持下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5-22 06: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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