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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礼花、限制燃放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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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2 17: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争创文明城市,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礼花、限制燃放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核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礼花,限制燃放爆竹。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礼花、限制燃放爆竹的边界为:东至东一环,南至南一环,西至西外环,北至北一环。以上均以道路为边界,外延500米为禁止燃放烟花礼花、限制燃放爆竹区域。

二、划为禁燃限燃的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礼花,燃放爆竹必须到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的设施设备内或小区放置的燃放设施内燃放。燃放爆竹应当严格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三、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市公安机关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组织燃放。    

四、严禁非法在城区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依法取缔原城区一环内规划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逐步取消城市规划区内烟花爆竹的零售行政许可。

五、城区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做好禁烟花限爆竹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限制区域燃放烟花礼花或违规燃放爆竹,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范围、时间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衡阳市驻常单位)及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将在市电视台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纳入对该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七、公安、安监、城管、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对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

八、鼓励单位和公民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政府服务热线、7221110城管服务热线,对举报查实的,予以适当奖励。

九、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常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常政通〔2017〕3号)同时废止。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


来源:常宁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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