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继2017年12月1日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之后,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其他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为促进“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区建设,我国将对原产于26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
①2018年新实施的有中国与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②进一步降税的有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韩国、冰岛、瑞士、哥斯达黎加、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自贸协定;
③继续实施的有中国与新加坡、智利的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安排;
④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将适当扩大实施零关税的商品范围,继续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今年7月1日,我国还将启动信息技术等产品的第三次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