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市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依法到国家机关信访,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二、信访人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多人走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得超过5人的代表。提倡信访人采取网上投诉、12345热线、书记市长信箱和当地干部、律师代访等信访方式。
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理性地表达诉求,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破坏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五、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二)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三)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四)在国家机关或者信访接待场所不服从管理,恐吓、威胁、侮辱、谩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劝阻、批评和教育的;
(六)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故意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的,唆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并借机敛财的;
(七)采取放火、爆炸、服毒或者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制造事端,危害公共安全的;
(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国家机关及信访接待场所、公共场所的;
(九)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的;
(十)信访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扰乱单位社会秩序的其他行为。
六、对利用国家重大活动、节庆活动,故意到中央国家机关、省级国家机关越级信访、恶意登记或在信访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七、对违法上访的策划者、组织者、串联者和幕后指使者,依法从重处罚。
八、对本通告发布之前认错态度较好并通过正常渠道、合法途径反映诉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通告发布后仍执意违反信访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衡阳市公安局
衡阳市司法局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