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摊点因为占道经营、无证营业等原因 长期以来被列为行政主管部门整治重点 不过,最近小商贩们迎来了一个利好消息 ↓↓↓
国务院出台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届时,实行了14年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将同时废止。
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制定于2003年1月,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但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当下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
(资料图) 这次国务院新发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共19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
新《办法》对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范围的进一步放宽,反映了适当放宽市场管制、合理利用城乡公共空间、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小额经营活动需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也完全符合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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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次改革的最大亮点,新《办法》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同时为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相比原来, “无证”也被纳入了新《办法》范围。 今后,流动摊贩满足了以上规定, 只要在 当地政府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从事经营 即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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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政府划定的“市场”内摆地摊 卖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等, 经营者就不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属于合法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 此规定仅针对摊贩, 并不包括有店面的小本买卖。 今后如果在店面中仍存在无证无照经营情况, 行政部门的查处力度也将越来越强。
除了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新《办法》为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以及营造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的需求,在监管体制、措施以及处罚尺度方面做出了较大的变革。
对无照经营行为处罚有度原则,不仅大幅降低了对无照经营者的罚款处罚标准,最高处罚额度从原来的2万元、5万元、20万元及50万元降低为5000元、1万元;
还规定有关部门不能采取没收工具或“一棒子打死”的简单执法、暴力执法,执法手段更温和。
在适当减轻了无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引入信用监管机制,由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信息记入当事人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
新《办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分别确定其查处机关,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克服了部门职责授权不明的现象,优化了协同共治的关系。
新《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并且,在推进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服务方面,提出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和信用公示三项措施。
利用网络平台,促成各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
执法机关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职责部门通报;
执法机关应当记录无证无照经营者的信息,并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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