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冤冤相报何时了。”,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一些人在面对民间纠纷时,不去理性沟通解决,而是动辄拳脚相加,甚至持械行凶伤人,这样做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追悔莫及。 2015年12月6日,周某成(男,36岁,板桥镇高艮村人)与周某意(男,29岁,板桥镇高艮村人)发生口角争执后打架,周某成被周某意持菜刀砍伤,致周某成受伤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周某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该案犯罪嫌疑人周某意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周某意已赔偿周某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万元。周某成却一直对此事怀恨在心,仇恨的种子在心中萌芽。2016年7月1日12时许,周某成驾驶摩托车在X078板桥镇高艮村许家铺路段与周某意相遇,周某成质问周某意为何将其砍伤,两人发生争吵,后周某成拿出一把水果刀将周某意全身多处刺伤(后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作案后周某成迅速逃离现场,潜逃至广东等地。 2017年9月25日10时许,周某成以为案件已经过去这么长时间,公安机关不会再追究,抱着侥幸心理前来板桥派出所办理公民身份证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讯问,周某成对其出于复仇心理于2016年7月1日持水果刀刺伤周某意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成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被常宁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民警呼吁,日常生活中,大家一定要知法、学法、守法。当自身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理性维权,切勿冲动做傻事。 来源:常宁市公安局 老板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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