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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反转!发生在常宁的湖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案改判,39.57万元要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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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1 16: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审判认定衡阳天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禧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事实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7月10日,备受全国关注的湖南首例汽车消费“退一赔三”案出现大反转。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书,驳回一审原告廖某某三倍购车款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判决“退一赔三”

案例被树消费维权标杆



    这宗历时两年多的索赔纠纷,始于2015年5月。

    2015年2月13日,廖某某在常宁市动力快车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动力快车”)购买了一台白色长安福克斯轿车,价格13.19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辆车为天禧公司供货。而当时天禧公司也没有廖某某订购车型的现货,遂又从福特授权的邵阳市宝迪汽车销售公司购进。

    提车时,廖某某之子廖某在进行检查后,签署了《新车交车确认单》,确认了车辆“外观完好无损”。

    两个多月后,汽车行驶了近万公里,廖某在一家汽车美容中心进行清洗时,发现车前保险杠有明显的油漆修补痕迹。在与动力快车联系后,双方对前保险杠有明显油漆修补痕迹无异。

    在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和工商局参与协商处理未果后,2015年5月12日,廖某某将动力快车作为被告,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出了“退一赔三”诉讼请求。诉讼中,常宁市人民法院追加天禧公司为被告。

    常宁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认定天禧公司将事故车辆当新车卖给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新《消法》有关规定,判决其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并按“1+3”赔偿39.57万元。


    天禧公司不服,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这一案例曾被媒体广泛报道,在全国范围内备受关注。



俩证据成再审改判关键

原审判决此前均未采信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尽管天禧公司准备继续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道,但面对生效的判决还是主动履行,及时向廖运国支付了52万元。



2016年6月,天禧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查后,认定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决定依法再审。


    事实上,此案的关键点是天禧公司是否存在销售欺诈,而涉案车辆的外观瑕疵发生在哪个阶段成为焦点。

    再审阶段,两组证据成为改判关键。原审阶段,虽然天禧公司同样提交了这些证据,但两级法院均未采信。

    天禧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车辆系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从长安福特在邵阳授权经销公司购入,动力快车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从天禧公司提车,并于次日将车辆交付廖某某。

    这意味着车辆在天禧公司实际控制下的时间不足一天,客观上难以完成油漆修复作业。即天禧公司根本没有耍手段构成欺诈的时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

    另外,长安福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证明汽车前保险杠油漆修补痕迹可以经肉眼发现,同时车辆已经行驶1.5万多公里。这一调查是应一审法院的要求进行的,参与者有厂家技术人员、天禧公司与动力快车公司相关人员、廖某某和一审法院法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与之对应的是,廖某在提车当天对新车进行检查,确认“外观完好无损”。

    最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天禧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没有事实依据。判决撤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常宁市人民法院此前的判决,驳回廖某某“三倍赔付”诉讼请求。



    天禧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唐莉莉表示:公司支持消费者合理合法的维权行为,但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也会坚决说不。


律师认为:
   本案再审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启斌认为,此案在法律上具有标杆性意义。省高级法院的再审改判,杜绝了将来可能出现的以买车欺诈索赔作为谋财方法和手段的情况,弥补了法律漏洞。

◆来源:衡阳晚报

◆记者:易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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