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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其它网站] 常宁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持有弹药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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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3 00: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常宁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持有弹药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犯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于1998年从其所属中国人民解放军95214部队退伍转业时,将其在部队偷偷积累私藏的67枚步枪子弹放在行李中带回家中,并私藏至今。2014年4月22日,常宁市水口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老水口山供应处焦炭仓库内周某的住处查获了该67枚步枪子弹。经其所在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95214司令部出据的证明证实此67枚步枪子弹确系该部队军用子弹。

  法庭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常宁市司法局已出具《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报告》,证明被告人周某一尚表现良好,监管条件及环境较好,重新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

  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周某可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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