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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采取故意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公共场所让别人去偷,抓到“偷车贼”再敲诈钱财。7月25日,常宁市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周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周乙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10月,被告人周甲在其摩托车被盗后,遂萌发了日后故意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公共场所,将钥匙插在车上让别人去偷,然后抓到“偷车贼”敲诈钱财的想法。为此,周甲购买了一辆男式两轮摩托车,并在车上安装了GPS卫星定位器,以便车子被人“偷走”后确定车子位置信息,又购买一辆男式两轮摩托车用来跟踪“被偷车辆”,并从网上购买了两副手铐、一根电棒,用来冒充公安人员抓“偷车贼”,并随后雇请被告人周乙为其驾驶摩托车伺机作案。
2013年3月17日上午,二人骑车来到常宁城区,将装有定位器的摩托车故意停放在一超市门口,将钥匙插在摩托车上然后进入超市。王某、胡某、欧某等人路过该超市门口发现该摩托车,王某将摩托车上的钥匙拔走。周某二人从超市出来后,遂用另一套钥匙将摩托车骑走,故意将车停放在超市附近一手机店前。王某在拔走车钥匙后打电话叫来陆某,一起到手机店前将摩托车骑走。为防止车主发现,王某等人对摩托车的颜色、配件等作了一些改装。周甲发现摩托车被人偷走后,即开始利用定位器找车,并将敲诈的犯意告诉了周乙。3月19日凌晨1时许,周某二人找到该车,并在胡某、欧某从一网吧出来骑车时冒充公安人员将胡某用手铐铐住,随后周甲驾摩托车连夜将胡某挟持至耒阳市某乡一山上,周乙则返回旅馆收拾两人的行李。周甲挟持胡某后对其进行威胁,并不时殴打,多次电话声称要打断胡某的手脚,向胡父及胡某的同学索要二万元。胡父害怕儿子受到伤害,于3月19日16时许,向周甲所提供的银行卡号存入了一万元,周甲才将胡某放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全部赃款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甲、周乙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设置圈套采取暴力劫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甲提出犯意,准备工具,直接实施了绑架行为,并实际勒索到财物,系主犯,被告人周乙是在被告人周甲的拉拢下参与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本案系情节较轻,其赃款被及时追回,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故依法对被告人周甲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乙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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