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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宁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开车途经常宁市胜桥镇到塘村路段时,因被害人李某父子正在卸载烟肥的车挡住其去路,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斗,但被群众劝开,后被告人刘某认为李某父子作为外地人而敢与自己动手,心里不舒服,随即打电话叫来其弟(在逃),二人继续殴打李某父子,被闻讯起来的群众制止。随后,被告人刘某兄弟又以李某先动手打人为由,要求李某赔偿5000元钱,并威胁如不给钱,就继续打某父子,李某被迫给了被告人刘某5000元钱。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李某父子所受伤为轻微伤。
常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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