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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行为人置法律不顾而贪图小利,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最终涉嫌犯罪。目前,该院共审理该类案件20件,判刑28人次,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审理该类案件时,该院强调四个突出,一是突出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在目前所审结的20件案件中,100%为受害人追回或挽回经济损失;二是突出从快审理,对该类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20天内结案,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三是突出适用法律规定的附加刑,对目前所审结的20件案件在量刑上一律从重适用罚金刑,从严打击这类犯罪行为,如,被告人袁某因收购小车涉嫌该罪,在量刑时对黄某并处罚金20000元,从严打击了购买盗抢机动车的行为;四是突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确有悔罪表现的对象,一般从宽适用缓期,在交付社区矫正期间,主动随时向有关职能部门了解情况,促使罪犯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据悉,目前适用缓刑的对象无一人违反有关规定或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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