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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法院巧解执行续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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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7 18: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常宁法院以和解的方式巧解执结了一起发生在叔侄间的相邻关系纠纷案。
  家住三角塘白沙村的陈三成与陈谟林系邻居,陈三成以其老屋左厢房为交换,获得从陈谟林家通行的权利。2012年陈谟林拆除自家老屋及陈三成的左厢房,另建新房,却未保障申请人陈三成的通行权。双方协商无果,陈三成将陈谟林诉至法院。本案经审理后判决由被告陈谟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违法所建的房屋恢复原状供原告陈三成通行。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谟林拒不拆除房屋,陈三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承办人深入了解案情,到当事人所在的村,实际考察了现场。经过调查,承办人发现若强行将被执行人陈谟林新建房屋拆除,不仅操作难度大,而且有可能激化双方矛盾。承办人考虑到陈谟林系陈三成的叔公,双方有亲戚关系,存在调解的基础。而第三人陈国福系陈谟林的侄子,虽法院未判决其承担责任,但他与本案的顺利执结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如果陈国福从大局出发,愿意为本案执行助力,本案执行很有可能迎刃而解。承办人拿定主意后,多次分别走访了陈三成、陈谟林与陈国福,组织三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本案纠纷化解,由第三人陈国福让出其左侧巷道供申请人陈三成通行,被执行人陈谟林补偿陈三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不再拆除被执行人陈谟林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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