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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罗桥镇新湾村王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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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 10: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05月25日上午,常宁罗桥镇新湾村村民袁某某急匆匆地来到三角塘镇派出所报案称:其女儿袁某(13周岁)已离开家十多天,其刚才通过一个手机号找到了女儿在三角塘镇市群村的落脚点,但对方家人不愿找回其女儿,请求派出所出警处理。  接到报警后,民警感到事态严重,立即出警赶到了现场。经过初步了解,民警得知袁某是被当地一个叫王某某的青年带在家中,来此已有十多天。民警当即责令王某某的家人马上找回王某某、袁某二人,但王家人一直不予配合。民警分析认为其中必有隐情,于是一直守候在现场,同时要求王家人必须将二人找回。直到当天下午,王某某、袁某二人才回到家中,民警找袁某到一旁了解,其反映王某某已多次同其发生了性关系。获知此情况,王某某的行为很可能已涉嫌强奸,民警立即将王、袁二人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派出所进一步调查证实:2011年05月05日晚上,王某某将结识不久的袁某带到常宁市蓬莱假日宾馆开房,并想与袁某发生性关系,袁某不从并多次将王某某推开,但王某某仍强行与袁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王某某又将袁某带回其家中,又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经审讯,王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王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强奸罪。至此,这一起强奸案在短短八个小时内就得以破获,而17岁的少年王某某却因自已的糊涂,吞下了自已种下的苦果,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发表于 2011-6-8 20: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hahaha哈哈。。。。
发表于 2011-6-10 20: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妈的这么小就做这事,看你以后长大了怎么做人啊~~~17岁对13的人做这种事~~~~~可齿
发表于 2011-6-11 00: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告男性朋友:与所有未满18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其监护人都可以以强奸罪追究刑责!
发表于 2011-6-12 12: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有一个失足少年。
发表于 2011-6-22 12: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朋友你说错了,是跟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都可以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1-6-23 09: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哎,现在在的小P孩呀太早熟哒/
悲哀!!!
发表于 2011-11-30 19: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的人渣,常宁的腐败, 禽兽不如的家伙
发表于 2012-3-10 01: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 时候家里也 这么乱喽~~~
   这个社会害死人!!!!!!!!~~~~~~~~~~~~~·········
发表于 2012-3-10 10: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生气了,无法HOLD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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