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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常宁党政门户网] 失业登记不再有户籍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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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01: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修改后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将于2月1日开始实施。新规定最大的变化就是失业登记不再有户籍之分,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都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根据《规定》,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以及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等。
今后,失业登记条件将有所放宽,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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