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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记者罗辉 特约记者刘信军报道 常宁市工商局通过四个月摸底,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对辖区内经营电子产品的一个网店当事人,因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而不办理工商登记经营网店近四年,共成交651笔成交金额110313.95元,常宁市工商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
据松柏工商所长范湘华介绍:2014年5月,常宁市工商局松柏工商所接到消费者举报,在辖区内有一个网店在经营电子产品,且销售额大。松柏工商所所长范湘华召集全所人员召开讨论会,决定先搜集证据,摸清进货来源和销售方式,由副所长王春健和所员郑小喜负责本案前期调查。通过走访调查:当事人阳某(男)与阳某(女)两人系同学关系。在2010年10正式注资2万元(各出资金1万元)在淘宝网上申请了支付宝,通过实名认证的方式注册网店,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销售无线路由器、无线网卡、无线AP、电脑配件、手机配件等电子产品。当事人经营网店近四年,从2014年5月24日至2014年8月24日共成交651笔成交金额110313.95元。由于当事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而没有办理工商登记。2014年8月15日常宁市工商局向当事人下达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常工商松当处字[2014]2号)予以警告,最终,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
据悉,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网络管理交易办法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34号)文件精神,按照现行登记注册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无照经营"的网上经营主体存在,当事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活动,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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