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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阳小梅贩卖毒品案,主办侦查员被要求出庭作证。水口山公安分局民警易勇、王海鸥、吴传胜3人出庭作证,常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参与临案庭审进行监督。
2014年5月23日0时许,水口山分局民警在水口山街道办事处大桥路信用社路段将涉嫌贩卖毒品的阳小梅和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钟魁当场抓获,并在抓获现场花池中缴获麻古、冰毒16余克。阳小梅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提起公诉,吸毒人员钟魁被行政处罚。本案争议的焦点系抓获现场花池中缴获麻古、冰毒16余克毒品在被告人阳小梅不予供述情况下是否能认定为其所有。
庭上,办案民警3人就其现场查获及目击情况依次上庭作证说明并接受公诉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主审法官庭上调查及质证,办案民警庭上如实答辩、直接指证,客观真实地还原了案件事发经过及获取证据的来源情况。侦查人员相关证言得到了法庭的部分采信。
庭审结束进行合议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阳小梅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案件尚处于上诉阶段,最终判决结果尚不确定,具体案情也不予置评。
办案民警接到法庭出庭通知上庭如实作证,系常宁市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件,是积极响应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有效指控犯罪的需要,对刑事侦查工作有积极促进作用。此次出庭作证也让侦查人员意识到注重人权保障的法律规定、追求程序公正的侦查措施、客观关联的证据体系、体现对抗的控辩模式对于打击犯罪的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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