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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于4月1日起施行,与原“办法”比较,新规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候,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新《办法》规定,湖南社保行政部门将选择工伤认定典型案例,经省政府审查审定后发布。社保行政部门处理相同的工伤认定事务,除依据法律规定和客观情况外,还应当参照已发布的典型案例。
为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救治,该条例还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但由于客观原因,我省目前还只能实行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统筹。在这种情况下,为重点解决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可能不足支付的问题,有必要适当提高工伤保险储备金集中比例。
新《办法》规定在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统筹下,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自留部分由原来的7%改为5%,向省上交由3%调整为5%
有专家指出,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将有效的提高工伤认定质量,减少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有助于保障职工工伤保险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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