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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不论火化与否,其遗属均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金了。
据了解,此项优惠政策源于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修改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1号)文件,文件规定删除《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 40号)有关“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嘱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内容。
此政策的出台为我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家属带来方便与实惠,提供了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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