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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法院把庭审搬到当事人家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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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7: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宁法院:家门口开庭,方便群众效果好
 日前,常宁法院把庭审搬到当事人家门口,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谷某系蓬塘乡蓬塘村人,现在蓬塘街上做建材生意,被告谭某系该乡渣洲村人,两家相距近,相互熟悉。2007年谭某因建房购买建材,欠谷某7600元,通过协商,由谷某补给谭某400元钱后,谭某将自己女儿的一张于2012年到期的保额为8000元的分红型保单交给谷某作担保。2012年底,谭某找到谷某,要求退还保单,支取红利后,本金用于偿还欠款。谷某此时却要求谭某偿还欠款。理由是谭某已于2009年退回了保单,交给了自己一张存单,现存单上只有300多元钱,因没有密码和身份证,无法支取,要求谭某偿还8000元欠款。一方要求还款,一方支持认为对方已支取了存款,不同意还款,双方争执不下,矛盾激化。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双方系同乡熟人,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不仅解决不了矛盾,而且有可能会激化矛盾,因诉讼而结仇,如果到案发地去开庭,很有可能利于矛盾化解。庭前,承办法官与乡司法所联系,由司法员做双方的工作,缓和情绪,选择在与双方都很近的蓬塘派出所开庭,开庭日还邀请谭某所在的村支书、市人大代表谭德信参加。
  开庭当日,乡司法员、村干部和部分群众近30人参加了傍听。通过开庭审理,法庭分析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宣讲了法律事理,采取背对背、面对面、乡村干部协助,当事人亲友劝解等多种方式调解,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谭某支付5000元给谷某,谷某对余下的3000元放弃请求,并当庭兑现。
  在场的群众和参与调解的乡、村干部不仅感到上了一场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而且感到法院巡回办案,极大地方便人民群众,齐声称赞:法院巡回办案就地开庭效果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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