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工业园区生产性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体现项目入园用地的公开、公平、公正, 做到依法科学使用工业园区土地, 充分发挥工业园区土地资源的投资效益, 努力实现工业园区建设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以下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口山及宜阳工业园。 第三条 建设性项目用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标准、依法、科学供地的原则。以项目申请单位上年度税收入库和销售收入为基本依据,结合业主投资能力和项目发展趋势,制订严格的入园标准,依法科学安排项目用地。 2、扶持重点、促进产业发展的原则。以促进产业集聚和提升,扶持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行业为基本目的,推动我市支柱性产业快速发展。 3、兼顾公平、保持协调发展的原则。严格审查,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项目用地审查必须经过严格程序,并将审查结果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供地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鼓励本市规模以上企业到工业园集聚,同时积极吸收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外地龙头企业到工业园投资创业。 第五条 项目入园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60万元/亩。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有增资发展潜力的项目,供地限额可适当放宽。 (二)申请进入园区的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好的资信,能确保建设资金按期到位,具体要求如下: 1、建设单位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2、建设单位申请向银行贷款的,必须得到银行的承诺; 3、建设单位办理投资计划计划时,建设项目自筹资金实际到位率不低于50%,并存入银行基建帐户。 (三)建筑容积率要求不低于0.8,建筑密度达到0.5,设备、产品体积大,厂房不适宜建楼房的项目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进入园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衡阳市产业导向及本市产业规划布局,有严重污染和环保处理措施及能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不予引进。 第三章 供地方式 第七条 根据入园项目和投资者意愿可实行土地底价转让、租赁、无偿使用落户。入园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手续统一由工业园管委会代办。转让底价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情况确定。 第八条 技改项目,科技型项目和重点投资项目,根据我市扶持工业企业的有关政策,制定明确的投资鼓励政策和地价浮动标准,但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常宁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四章 项目审查 第九条 凡要求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单位,必须向工业园管委会递交用地报告,如实填写《项目进区申请表》并提供真实的基础材料和用地要求理由。 第十条 申请项目受理后,工业园管委会按下列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确认: (一)工业园管委会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对符合前置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调查其生产经营和用地需求情况。 (二)根据调查结果,园区管委会对基本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结合园区用地指标,提出项目用地初步意见和安排方案。 (三)将安排方案(包括有关申请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根据审定意见,园区管委会与项目申请单位签定《建设项目预约用地意向协议》,不予安排或暂缓安排的给予书面回复。 (五)由园区管委会全程代理,送市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立项、选址、供地等有关手续。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同意进入园区的项目建设单位,在与工业园管委会签订《建设项目预约用地意向协议书》后,必须在约定时间内,足额向园区付清用地款。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在批准用地后,如无特殊情况超过六个月不动工建设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按土地出让金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一年不开工建设的,按土地出让金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不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由规划部门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缴清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等相关资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