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发【2013】1号 关于公布第三批和重新核定公布第一 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文物,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常宁历史悠久,拥有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常政发〔2011〕45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改善的关系,认真做好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现将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1处)和重新核定后的第一、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9处)予以公布。
附件:1、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2、重新核定公布第一、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常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 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计21处) 重新核定公布第一、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计9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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