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打击举报,捏造事实,制造冤案!
尹丽武,女,44岁,湖南常宁市人。2011年2月21日在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举报黄昊凤(女,67岁,湖南常宁市人)诈骗其3000元。时隔一年后,2012年2月20日尹丽武却被常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以“诈骗嫌疑”刑拘,而此时黄昊凤却已成了举报者!让我们来看看“诈骗嫌疑人”和“举报者”的角色是怎样成功互换的吧! 2010年夏天,黄昊凤(以下简称黄)介绍一位有秘法点穴技术和“水中呼吸”技术的韦焕文老师(女,38岁,湖南衡阳市人)给常宁市居民尹丽武、肖尚、邓玉兰、贺延秀(以下简称尹、肖、邓、贺)认识。尹、肖、邓、贺见证了韦焕文在水下能自在呼吸并讲话,同时韦焕文用点穴秘法为肖的瘫痪的公公做一次点穴按摩后,肖的公公就自己要求并真正站起来走路了,韦焕文为尹作点穴按摩后,尹的母体遗传乙肝大三阳经化验转小三阳了。见大家为韦焕文(以下简称韦)的技术折服后,黄动员尹、肖、邓、贺交了1099元或2099元给她学习韦焕文的“溺水不死、延年益寿”(即水中呼吸)的技术。而后又动员尹、肖、邓、贺每人交3000元钱给她说是韦说的先参加去武汉学习培训。后尹与韦焕文取得了联系,韦焕文责令黄把以“跟韦焕文老师学技术”为由收取尹、肖、邓、贺的1099元或2099元钱如数退还给了当事人,并当场指出黄以“是韦说的”为名骗取尹、肖、邓、贺每人3000元参加的武汉学习培训是邪教培训。于是尹、肖、邓、贺坚决不愿参加武汉学习培训,强烈要求黄退取每人3000元,黄以“钱已经交上去了”为由拒绝退还。后来,肖、邓、贺等人还想再学习韦的技术,又委托尹把款汇到韦的账户上。事后,黄恼羞成怒,扬言只要韦焕文到常宁来,就要弄死她!黄对尹更是怀恨在心,于2011年2月7日(正月初五)带人强行闯入尹家对尹进行殴打,并扬言要将退钱者一一收拾!尹当天向常宁市公安局110报警。虽然明知嫌疑人黄的女儿谢宜(离婚单身)的情夫颜某某是常宁市公安局在职人员,而且颜某某的叔叔还曾是常宁市政法委副书记,现任副处级侦察员,但得知黄1983年曾因和她女儿谢宜聚众斗殴被判刑13年,尹、肖、邓、贺等害怕自己的人身安全遭到破坏,所以于2011年2月21日联名向常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对黄进行了举报。 在尹、肖、邓、贺等向常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对黄进行了举报后,发生了一系列不可思议的事,以下仅举一例:黄2011年2月25日(星期五)晚打电话给受害者贺让其去她家拿钱,2011年2月28日(星期一)上午,几位受害者一起来到常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要求办案人员陪同一起去黄家拿钱,办案人员周立伟先是说:“你们不用去黄家拿钱了。”后又说:“要是你们拿到钱后,以后再有人找你们麻烦,挨了打,我们可不负责。”面对这样的情形,受害者感到惶恐!于是,尹、肖、邓、贺于2011年3月14日和2011年3月21日,在衡阳市公安局信访室和省公安厅信访室将以上不可思议的事实进行了举报。省公安厅信访室下达了《公安机关转递信访事项告知单》(见附件一)。但是转来换去,案子一直由常宁市公安局原办案人员办理! 同时,黄在2011年2月25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询问时反而举报韦焕文诈骗了她的财物,就这样,黄由“诈骗嫌疑人”一举成功转换为“举报者”。2011年12月14日韦焕文在广州被常宁市公安局刑拘,2012年1月17日被逮捕至今一直被关押在常宁市看守所已8个多月。 2012年1月10日,常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办案人员周立伟在对举报人邓玉兰询问时,居然连说两遍:“寡几(常宁方言,译为现在)我要奈何(常宁方言,译为整倒)你们!”2012年1月10日,常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办案人员对尹进行询问,其中问到“肖、邓、贺等委托尹汇到韦的账户上的15000元钱是否已汇”一事,尹如实回答都通过常宁建行汇给了韦焕文(见附件二,三)。2012年2月20日,常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办案人员再次就“肖、邓、贺等委托尹汇到韦账户上的15000元钱是否已汇”一事电话通知尹去询问。尹再次肯定自己于2011年春节前通过常宁建行营业部柜台分几次汇入韦焕文账户了,记得汇过6000元的(见附件四)。而办案人员周炜和周立伟却反复肯定:“我们查遍了韦焕文在建设银行开设的所有的账户,没有这样的大数额,一分钱没有。汇的钱都对了数,不是你这个钱。”并做尹的工作要尹承认15000元钱在自己这里,没有到建设银行汇给韦焕文(见附件四)。还要求尹必须立即把15000元交给办案部门,否则就要以非法侵占他人财物嫌疑对尹刑拘。于是尹打电话希望向肖借钱。肖和15000元中占款最多(9700元)的邓来到国保大队了解情况后,向办案人员提出不解:大家当初被黄骗取的去武汉培训3000元,黄2011年2月25日打电话叫受害者贺去拿钱,大家2011年2月28日找到办案人员希望通过公安办案人员去拿时,办案人员当时拒绝。现在这15000元钱是我们几位主动委托尹汇的,我们没有举报尹诈骗,更愿意自己商谈解决,为什么办案人员要逼迫尹交钱才能走人。办案人员周立伟回答:“那3000块钱,你们不是告过我?你们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啊?现在是我说了算!你们不服气又可以继续去向上级告,尹丽武不交15000元没关系,不交有不交的做法,我就不信咯甲(常宁方言,译为这个)鬼,刑拘不了你!”,说完就马上着手对尹办理刑拘手续。看到情形不对,尹丽武立即请肖尚根据线索到常宁建行营业部查询,当肖拿着盖有常宁建行营业部公章的尹在常宁建行汇款的查询记录(见附件五)交给办案人员时,办案人员周立伟看都不看就说肖提供的是假证,连肖也要一起抓。在当事人已提供汇款证据的情况下,常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办案人员不是马上去核实汇款记录的真假,而是不由分说,利用职权,强行将尹以诈骗肖、邓、贺等的钱为由对尹进行了刑拘。就这样,被骗被打的“举报者”尹丽武莫名成为了“诈骗嫌疑人”(见附件六)!第二天(2012年2月21日),在尹的丈夫拿着盖有常宁建行营业部公章查询记录多次请求下,国保大队办案人员在常宁建行营业部查实了尹确实已汇款到韦的账户,尹丽武本人也在2012年2月21日的笔录中再次申明自己已将15000元通过常宁市建设银行全部汇给韦焕文了(见附件七)。办案人员却还提出要尹的丈夫出2000元钱对存款凭证上的字迹做笔迹鉴定(见附件八)。2012年3月2日,笔迹鉴定结果证实存款凭证上的字是尹的笔迹。在证据确凿的事实面前,常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却并未立即撤销对尹的刑拘,反而是为了掩饰错抓了尹丽武的事实,在常宁市看守所对尹提审时,逼迫尹承认了是自己想要包庇韦才说15000元钱在自己这里,而不是办案人员做工作要尹承认15000元钱在自己这里的。同时还要尹的丈夫缴纳3000元保证金取保候审(见附件九),否则不予释放。并向尹的丈夫解释对尹进行刑拘的原因是肖不该当场质问办案人员,如果肖不是常宁市政协委员,怕引起市政协不满,早就将肖刑拘了。在尹的丈夫向国保大队缴纳了3000元后,2012年3月6日晚,在对尹刑拘了16天后,才将尹从常宁市看守所放出来。然而,一错再错的常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并不就此罢休,而是于2012年3月7日用一纸起诉意见书将尹以“包庇罪”起诉到常宁市检察院(见附件十,请对比尹丽武的刑拘理由和起诉理由)。常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在起诉意见书中,为了掩盖因错抓尹丽武而将包庇罪强加给尹丽武的事实,进一步捏造2011年2月18日就因涉嫌包庇将尹丽武抓获的事实(见附件十)。因为事实上,2012年2月20日尹丽武作笔录时是由常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电话通知后从家里前往常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这在常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出具的《尹丽武到案经过》有详细叙述(见附件十一),又怎么可能2011年2月18日就被抓获了呢? 且如果常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2011年2月18日就因涉嫌包庇将尹丽武抓获,为什么在2011年2月18日到2月19日都未有对尹丽武的问询笔录,而是到2011年2月20日才出现笔录呢? 常宁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捏造事实,打击报复曾在衡阳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对其进行过举报的举报人尹丽武,欲使举报人尹丽武陷牢狱之灾,其构陷意图明显,实施行为恶劣,枉法手段卑鄙,令人发指!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肆意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给举报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伤害,已涉嫌故意犯罪。难道就没有司法部门能追究常宁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周炜、周立伟等相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举报人等行为的责任吗? 朗朗乾坤,青天白日之下,这出“举报者”尹丽武和“嫌疑人”黄昊凤和角色互换戏的幕后导演者究竟又是谁?又是什么样的神奇力量使黄昊凤能自由闯入尹丽武家殴打尹丽武,且在尹、肖、邓、贺等举报黄昊凤后,至今都毫发未损,逍遥法外,而且还成功变身为“举报者”!令人深思,引人发省,更引人注目! 二0一二年八月二日 附件一:尹丽武等2011年3月21日在湖南省公安厅信访后收到的信访事项告知单
附件二:尹丽武在常宁市公安局2012年1月10日询问笔录第1页图片
附件三:尹丽武在常宁市公安局2012年1月10日询问笔录第2页图片
附件四:尹丽武在常宁市公安局2012年2月20日询问笔录第1页图片
附件五:2012年2月20日肖尚在常宁建行查询到的尹丽武汇款至韦焕文账户记录
附件六:2012年2月20日常宁市公安局对尹丽武的拘留通知书
附件七:尹丽武在常宁市公安局2012年2月21日询问笔录第1页图片
附件八:2012年3月2日尹丽武家属支付笔迹鉴定费收据
附件九:尹丽武家属支付的3000 元取保候审保证金收据
附件十:2012年3月7日常宁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请比对划红线部位文字)
附件十一:常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出具的尹丽武到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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