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侦4次,羁押8个月,尚未起诉,有罪无罪,公众评判! 关于韦焕文涉嫌诈骗罪一案的律师意见书 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接受韦焕文母亲杨宝竹的委托,指派本所林子程律师为韦焕文提供法律服务,本案现阶段为: 2012年3月7日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以韦焕文涉嫌诈骗罪为由,作出常公刑诉字2012第0004号起诉意见书(附件1-3),向常宁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而常宁市检察院审查案卷材料后,认为常宁市公安局递交的材料不足以指控韦焕文和尹丽武,分别就韦焕文部分和尹丽武部分各自退回补充侦查2次(共4次),2012年7月10日,常宁市公安局又将该案移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今也1个多月,为此,本辩护人认为常宁市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已用尽,不能再拖延,否则就违法,只能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本人认为:本案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有:指控韦焕文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韦焕文的“诈骗罪”不能成立。 一、应当以科学鉴定结论作为韦焕文溺水不死技术是否真实的依据。而且韦焕文本人也同意和想申请进行鉴定,根据本案的情况,应当要有一个结论。 本案如果以人证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韦焕文的行为及证人尹丽武、贺延秀、肖尚、邓玉兰的证言证词已经证实韦焕文没有诈骗。我们认为以人的认识局限来推定韦焕文技术的真假并以此作为证据是不科学的。韦焕文自创的“溺水不死技术”是否真实,涉及多方面的学科,应当以科学鉴定为准,没有科学鉴定结论之前,不能推定韦技术荒谬. 相信很多人看过中央电视台10套节目,该频道经常拍摄常人不可思议的奇人奇事,如:利用肚子的吸力及耳朵拉走汽车、用眼睛吸喷水、高空走千米钢丝绳、光脚板在焰烧通红的木炭上火海跑步、踩着锋利的钢刀上刀山、大活人走在鸡蛋上、人的舌头伸进飞速转动的电风扇内等等,这些奇人奇事实实在在。人类是不断认识奥秘的,科学的发展也是无止境的,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想不到做不到的事就以为是虚假。科学是去伪存真的最有效方法,韦焕文的溺水不死技术的真实应当以科学鉴定为依据,作出真实准确的科学结论,以正视听,以服众论。 二、韦焕文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也没有设局诈骗钱财。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诈骗罪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韦焕文认为自己经过努力,自创了“水中呼吸技术”。衡阳、常宁两地有人知道后,自愿交费要求学习韦焕文的技术,这是双方的正常活动。韦焕文是否利用“水中呼吸也称溺水不死”技术骗人,我们还是用事实说话! 1、本案证人尹丽武在常宁市公安局2012年2月23日询问笔录第1页中说“钱都是我们自愿交的,韦焕文没有骗钱确实有技术,她是好人。”(见附件4)。证人贺延秀在2012年2月21日常宁市公安局询问笔录第2页中说“我退得2000元后,我还想学溺水不死这个技术,我也相信韦焕文有这个技术”(见附件5)。证人肖尚在常宁市公安局2012年2月16日的询问笔录第2页中说“我的1100元要尹丽武转交韦焕文,想再学溺水不死技术”(见附件6)。证人邓玉兰在常宁市公安局2012年2月17日的询问笔录第1页中说“要尹丽武帮我将这些钱转给韦焕文,还想继续学溺水不死技术”(见附件7)。上述尹丽武等四人在询问笔录中的证词证实韦焕文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诈骗。 2、本案证人罗璧生家里与韦焕文有矛盾,但证人罗璧生在衡阳市建国里派出所2011年3月22日询问笔录第5页说“韦焕文带我们在湘江河里试过三次,而且她作了示范……”(见附件8)。罗璧生在笔录中第5页还说“韦通知交钱的人于8月10日左右在我家里开会,在会上韦就讲,谁要退钱的现在就讲,但要退钱的,我现在身上没钱,要退就以后去银行取钱退给你们。这些人一听韦焕文这么一说,就纷纷表示不退了”(见附件8)。以上罗璧生的证词证明一个事实:韦焕文在湘江水中示范技术,给衡阳交费的人展示技能。罗璧生还证实:韦焕文退费给交费的人,不传授技术了,但交费的人都不愿意退费。 事实证明:衡阳交费学习韦焕文技术的人愿意承担学习成功与失败的风险,坚持学习。衡阳交费学习的人不愿退费的事实证明:他们通过见证认可了韦焕文技术的真实性。他们不愿意退费就是坚持要求学习韦焕文的溺水不死技术。如果韦焕文的技术是假的,没有任何效果,他们肯定要退费,不会再学习。 事实证明,学习有过程,成功要勤奋还要坚持与多方面的正确发挥。韦焕文在湘江示范技术,效果作用大小,一目了然,谁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学习,为此,韦焕文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诈骗衡阳市交费要求学习溺水不死技术的人。 3、韦焕文没有诈骗衡阳的人,是不是诈骗了常宁市交费的人呢?显然,常宁市交预收学费要求学习韦焕文溺水不死技术的人,没有切实的证据证明被韦焕文诈骗。事实上,常宁市交预收费的人还在等待韦焕文同意传授技术的时候,韦焕文就不同意给常宁市交费的人传授溺水不死技术了。为此,韦焕文在常宁市自住出租屋给常宁交预收学费的人退了费。韦焕文退费事实有常宁市交预收学费的贺延秀、尹丽武、肖尚、邓玉兰在常宁市公安局询问笔录上证明属实。她们均证实:韦焕文退费了。从而,韦焕文在常宁退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常宁市交费的人也没有谁在常宁市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上证实自己学过韦焕文的水中呼吸技术即溺水不死技术。既然没有学习过韦焕文的溺水不死技术,凭什么说韦焕文的技术虚假,有什么真凭实据证实韦焕文如何虚构和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诈骗?没有学过,证人怎么知道韦焕文的技术真假?而且钱都退了,诈骗的目的又是什么? 事实上,常宁交费学韦焕文技术的人没有谁说过韦焕文虚构溺水不死技术事实,也没有谁在公安笔录上证实见过韦焕文的溺水不死技术虚假。就连与韦焕文有矛盾而举报韦的黄昊凤也只字不说韦焕文溺水不死技术如何虚假不实。事实证明:韦焕文没有在常宁进行诈骗。 三、韦焕文退给常宁市尹丽武等四人的15000元学费不应该作为韦焕文的诈骗数额计算。 尹丽武、贺延秀、邓玉兰、肖尚知道韦焕文的溺水不死技术以后,尹丽武等人亲眼见证韦焕文水中示范溺水不死技术,尹丽武等人认为韦焕文的技术真实,因此,尹丽武、贺延秀、邓玉兰、肖尚自愿交给韦焕文学习预收费15000元,以学习韦的溺水不死技术。尹丽武、贺延秀、邓玉兰、肖尚明白,任何学习都有成功与失败,都会承担风险。所以,尹丽武等四人学习韦焕文技术无论最后掌握的技术多少不后悔,如果由于自己能力的局限,学习结果如何无怨言。 尹丽武等四人交学费给韦焕文后,过了一段时间,由于韦焕文不愿意传授技术给常宁已预交学费的人,所以韦焕文把所收的学费退回给交费人。同时,韦焕文也把尹丽武、贺延秀、邓玉兰、肖尚交的15000元学费全部退回给尹丽武等四人。 尹丽武等四人收到韦焕文退回的15000元学费后,尹丽武等四人认为韦焕文为人真诚,技术真实,所以,尹丽武等四人未经韦焕文同意,在韦焕文不知情的情况下,尹丽武等四人自愿把韦焕文退回的15000元钱汇到韦焕文的账号上(见附件9)。韦焕文根本不知道尹丽武等人的汇款行为(见附件10)。 尹丽武等四人为什么把韦焕文退回的钱汇给韦焕文呢?尹丽武等四人在公安局的笔录证词的共同真实意思是:韦焕文的溺水不死技术真实,没有诈骗。尹丽武等四人是具有行为能力思维正常的人,他们认为韦焕文技术真实,决定交费给韦焕文学技术,实施与自己认知水平相适应的行为没有错。尹丽武等人认为自己交钱学韦焕文的技术是自己的真实意愿,体现了自己的意志,自己没有被韦焕文诈骗。尹丽武等四人不解的是,自己交费学韦焕文技术,自己知道事实真相,明白是非曲直,难道自己是否被诈骗不能自己说了算,要由别人替自己决定吗? 尹丽武等四人上述事实证明:尹丽武、贺延秀、邓玉兰、肖尚深信自己没有被韦焕文诈骗,因此,她们交给韦焕文的15000元不应作为韦焕文诈骗数额计算。 四、本案自愿书足以证实韦焕文传授溺水不死技术并非中功法术或邪教。 韦焕文欲传授的“溺水不死”技术不但有证人尹丽武、肖尚、贺延秀、邓玉兰在常宁公安局2012年2月分别在23、16、21、17日询问笔录中的证言证明:韦焕文欲传授的溺水不死技术真实。而且,本案参加交费学习韦焕文溺水不死技术的人所写的自愿书,足以证实韦焕文欲传授的技术与中功法术或各类邪教无关。 本案与韦焕文有矛盾并举报韦焕文的证人黄昊凤,于2011年2月25日在常宁市公安局询问笔录第5页中证实“凡是学员报名之前,必须写自愿书”(见附件11)。黄昊凤说的自愿书内容有:参加学习,溺水不死,延年益寿,这项人体生命尖端技术的句子(全部内容见黄昊凤写的自愿书附件12)。自愿书的内容证实韦焕文欲传授的是技术,并无中功法术及邪教之类。本案与韦焕文有矛盾的证人周道香2011年3月26在衡阳建国里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第7页中证实:除了交报名费,学费外,学习秘法的写了一个自愿书(见附件13)。常宁、衡阳与韦焕文有矛盾并痛恨韦焕文的证人黄昊凤、周道香证实的自愿书足以证实韦焕文欲传授的溺水不死技术是真实的技术,并非中功法术或邪教。无论谁说什么,都无法改变韦焕文欲传授的是技术的事实。口所无凭,参加学习的人写的自愿书,白纸黑字,足以证实韦焕文欲传授的是技术的事实确凿无疑。 事实还证明衡阳、常宁两地的人交费是为了学习韦焕文的溺水不死技术,没有谁因为韦焕文叫什么名字、是谁的老婆、有什么身份而交钱,也不因为韦是不是中功的人而选择交钱。交费的人学的是技术,与其他没有联系。证人黄昊凤、周道香证实存在的自愿书早已证明事实真相。无论技术叫什么名称,号了什么名头,都是形式,改变不了实质,本案交费的人目的就是学习韦焕文的溺水不死技术,其他与此完全无关。 五、韦焕文预收学费的行为属民事行为,应该在民事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首先,韦焕文传授的技术只要不是别人的专利,就可以传授。法律并不禁止传授有益社会的技术收费。其次,没有切实的科学鉴定结论足以证实韦焕文的技术之前,不能凭某人想象推定韦焕文的技术虚假。本案要求学习韦焕文溺水不死技术的人,个个都写有份“自愿书”。举报韦焕文的证人黄昊凤在常宁公安局2011年2月25日问询笔录第5页证实“凡是学员报名之前,必须写自愿书”(见附件11)。本案很多人都说到自愿书,到底自愿书的内容是什么呢?在此,以黄昊凤签名的“自愿书”为证(见附件12),内容是:“经慎重考虑,我自愿交报名费100元整,以求获取参加学习‘溺水不死、延年益寿’这项人体生命尖端技术的资格,并自愿预交学费999元,绝不反悔,如中途退出,后果自负。立此为据。”这份“自愿书”证明韦焕文与交费学技术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 1、“自愿书”上说“经慎重考虑。”显然,学习人既然经慎重考虑,必定经过自己深入细致、全面了解考虑才作出学习韦焕文溺水不死技术的决定,不是谁随便诈骗得了的。2、自愿书说“参加学习溺水不死技术”。自愿书明确了学习的内容是溺水不死技术。作用是有益身体,增加生存机会。对于要求学习的人来说,自己是否理解学习的技术,能否学好技术,对技术的真实性是否存在疑问等,需要学习人自己把握。相信学习人已经很明白,因为学习的人已“经慎重考虑”。3、自愿书说:“自愿预交学费999元。”表明学习者自愿交费学习,有偿技术转让。4、自愿书上两次出现“自愿”,表明了学习者的行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5、自愿书写明“如中途退出,后果自负。”的责任,什么事情都是有风险的,学技术也有风险,有成功也有失败,所以,自愿书写明责任,让学习者明白风险承担。6、自愿书正文后面清楚地写明学习韦焕文技术所交的学费是“预交学费”。既然是自愿预交学费,那么就表明预交学费是正式学习韦焕文溺水不死技术前的交费。预交学费后,还要等待韦焕文同意传授技术和安排时间学习。在正式学习前,预交费不能转为学费,正式学习前,预交费处于预收状态,双方均可退费。 正是根据“自愿书”预收费的表述,所以,韦焕文在衡阳周道香的家召集交预收费的人退费。并在常宁出租屋给常宁交预收费的人退费。 自愿书表明:双方是平等的民事的主体关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民事活动,双方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范围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纵观本案各个情节,根据事实证据,我们认为韦焕文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韦焕文没有构成诈骗罪。恳请贵院依法责令下级检察院作出公正处理,早日还韦焕文以自由! 此致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律师:林子程 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 此意见书已于2012年8月10日呈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信访厅 附件一常宁市公安局2012第0004号起诉意见书第1页图片
附件二常宁市公安局2012第0004号起诉意见书第2页图片
附件三常宁市公安局2012第0004号起诉意见书第3页图片
附件四尹丽武在常宁市公安局2012年2月23日询问笔录第1页图片
附件五贺延秀在常宁市公安局2012年2月21日询问笔录第2页图片
附件六肖尚在常宁市公安局2012年2月16日的询问笔录第2页图片
附件七邓玉兰在常宁市公安局2012年2月17日的询问笔录第1页图片
附件八罗璧生在衡阳市建国里派出所2011年3月22日询问笔录第5页图片
附件九尹丽武在常宁市公安局2012年1月10日询问笔录第2页图片
附件十韦焕文在常宁市公安局2012年2月23日询问笔录第2页图片
附件十一黄昊凤在常宁市公安局2011年2月25日询问笔录第5页图片
附件十二黄昊凤签名的“自愿书”图片
附件十三周道香在衡阳建国里派出所2011年3月26询问笔录第7页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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