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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参与斗殴,投案自首十年后;三次处罚刑满后,十五年后,再三重复判刑,申诉上访三年至今无果。
我名廖五生一审被告,再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诉人:男,42岁,湖南省常宁市三角塘镇石岭村人,农民,电话:18373418848,QQ:2692277316。
一审、再审、二审认定(简称原裁判),1994年初,我与夏××、李××、廖××等人合办的小煤矿被邻里煤矿挖穿井下巷道,造成我矿重大损失赔偿不成,双方发生纠纷。
1994年3月17日,邻里煤矿股东召集社会青年二十余人手持凶器(有些人互不认识),到我矿拆毁设备设施,工人阻拦时,把工人打伤,随后又来到我村庄实施斗殴行为。同案人夏常青得知情况后,也从县城喊来一些朋友夏××、谭××、李××等二十几人驱车赶到煤矿,得知对方人员已去我村庄,夏××等人也来到我村庄,双方人员相遇发生斗殴,双方在打斗过程中造成对方故意参与斗殴者一人死亡。(无证据确认系何方人所为)
当天我在家里,是俩名工人赶来告诉我们煤矿所发生的事情,我一时激动也跟在后面参与,但没到打斗现场,更没实施斗殴行为。事情发生后,我于当年7月19日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对我进行审查、询问笔录,处1500元罚款。
十年后,我一没潜逃;二没隐瞒、慌报事实;三没重新犯罪,也没任何传唤,2005年元月24日常宁市公安局以聚众斗殴把我列入网上在逃犯,并逮捕。同年2月2日经常宁市公安局再次审查,批准我取保候审。2005年5月24日一审常宁市人民法院单处我罚金8000元。同年6月2日,一审法院再次逮捕我,同月6日一审法院又再次单处我罚金2000元。一审二次共处我10000元罚款。同月7日一审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我认罚服判,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抗诉。
2008年12月29日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又一次逮捕我。(再审决定书上已说明缓刑发生法律效力)于2009年元月14日开庭审理。法庭上没宣读再审事实理由,更不注重证人证据,连庭审笔录也没给我看和签字盖章。十五年后,2009年5月14日再一审常宁市人民法院又判处我有期徒刑四年。我不服上诉二审,2009年8月20日终审裁定维持(2009年5月14日再审判决)。(于2012年元月减刑释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二)最高刑期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不再追诉。我触犯刑法,10年后依法不再追诉,我已接受法律的双重处罚,我认罪服判,没有上诉。
十五年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八条,除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外,再审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多年来三次逮捕,三次罚款、二次判刑,一裁一通知,只有我1994年7月19日投案自首时的一份询问笔录。因审判程序不合法,造成裁判决书事实不清,无中生有。特别是原裁判认定的九份证据中,没有一份证实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并且2010年10月12日驳回申诉通知书审查认为:我未直接召集、组织斗殴人员,没有直接致他人死亡,可见认定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从何而来!依法从宽反从严,依法不再追诉再三重复追诉,没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加重我的刑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若干意见》第七条(八)项之规定已多次向上级司法部门申诉请求依法再审至今无果。特请求社会各界人士给予我案件关注和法律援助!
后附:二次罚金壹万元的单据,一审、再审、二审裁判书及驳回申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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