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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设建设与管理,规范城市秩序,美化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宁市城市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渣土管理
第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运输、弃置、受纳(以下统称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具体负责)。
第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施工方必须到城区渣土主管部门输渣土处置申报手续并缴纳责任金后方可进行渣土运输。
第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包括私人建房)必须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开工前用实体材料围挡,实行封闭作业,工地进出口道路必须先硬化、配备清洗设备、安排清扫人员。防止车辆拖泥带污上路,运输过程中做到密封,无撒漏。
第五条 城区渣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渣土运输的巡查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暂未找到撒漏和带泥上路当事人的,先由渣土管理部门安排人员予以清理,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放条 违反第三条规定的,由城区渣土主管部门璀施工者停工补办手续;违反第四条规定的,璀施工者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第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具体负责)。
第九条 提倡城区不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群英路、青阳路、泉峰中路、西一环路等主干道(包托人行道)燃放烟花爆竹和摆席设宴;由各街道办事处分别建设好红、白喜事专用场地。
第十条 城区晚上12点至次日凌晨6点禁止燃放烟花(春节期间除外),凡违规燃放,由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并提出处理意见。机关单位违规的,由城区烟花爆竹管理主管部门直接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的,交所在单位落实处理意见;非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的,交所在街道办事处落实处理意见。所在单位和办事处要及时处理,将处理落实情况向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主管部门反馈,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一条 违反第九条第二点规定和违规进行流动性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和清理干净,并处2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安全事故及其它危害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暴力违抗管理人员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 报刊亭设置管理
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报刊亭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报刊亭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城区所有报刊亭设置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第十五条 按规划设置的报刊亭,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进行公开拍卖。
第十六条 设置报刊亭,必须输审批手续,即先到市城市规划部门签署规划意见,再到城区报刊亭设置管理主管部门输审批手续,然后到其他业务管理部门输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现有报刊亭,符合规划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规划的,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迁移或拆除意见,由城区报刊亭设置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迁移或拆除。
第四章 交通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 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和停泊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十九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是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设、交通、城市规划、城市监察、城市公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车辆行驶、行人横道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划和红绿灯指示。
第二十一条 车辆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停靠,不得乱停乱放。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停车场所,编制《常宁市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征求建设、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完善城区主支干道泊车位和停靠线,管理好城区交通秩序;市交通部门负责线路车辆劳动、停靠的规范管理,不得违规站外设站;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打击非法营运,查处乱停乱放。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公共建筑物(包括酒店、宾馆、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设计方案中应当按标准设计停车场,并作为竣工验收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已投入经营,有条件设立停车场的经营场所或小区,由经营户和业主自行设立停车场,规划、建设、交警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第二十六条 白天货运车辆不得停靠在城市主干道上装卸货物;群英中路、青阳中路早上7点至晚上8点禁止货运车辆通行;禁止老爷车营运和在青阳北路、西一环路等新区通行。
第五章 空坪地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居民住宅区和商住小区周围的空坪地要绿化或硬化(由所有权者或使用权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城区主支干道两旁种菜。
第二十九条 城区主支干道两旁的菜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
第六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委托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三十一条 严把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审批关。新修筑的沥青混凝土路面原则上十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必须先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输审批手续,交纳设施恢复保证金后才能施工。
第三十二条 城区临街面建设施工临时占道,必须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要求使用,并建好围护挡墙,严禁乱堆乱放和违规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严禁在街道(包括人行道)上堆放建筑材料和搅拌混凝土。非临街面建设施工,原则上不得占用临街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的,仅限夜间进料和清运建筑垃圾,并及时清理好现场。
第三十三条 城市排水必须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输城市排水审批手续,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项目(包括私人建房户),相关部门不予发放项目建设相关证件。
第三十四条 严禁将建筑污水直接向路面或下水道排放。
第七章 闲置土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是城区闲置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区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清查、认定。
第三十七条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途径及时处置。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20%以下的标准向土地使用权人收取土地闲置费。对确属特殊原因,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的,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城区主干道两旁闲置土地。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加大用地的批准监管力度,对各类企业用地、工程项目用地进行跟踪监管,督促企业及时开工建设。
第八章 饲养宠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饲养宠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十条 市公安部门是城区饲养宠物管理的主管部门。畜牧、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区饲养宠物一律实行圈养。
第四十二条 市民饲养宠物,必须向市公安部门申报,由公安部门登记备案,规定饲养数量、形式,发放“准养证”。
第四十三条 饲养户领取“准养证”后,应在1个月之内将所养宠物送至市畜牧部门打好防疫疫苗,领取“免疫证”。
第四十四条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制止违规饲养宠物行为。凡未佩戴“准养证”、“免疫证”的宠物,由市公安部门负责依规处置。
第九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城区环境卫生严格实施“门前三包”。由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单位、门店签定“门前三包”合同,收取“门前三包”责任金;每个单位和门店必须自行配备垃圾容器,并按时将垃圾送至收集点,严禁扫至店外。
第四十六条 经考核评比,环境卫生和“门前三包”不合格的机关单位,按机关单位运转经费20%的比例交纳责任金,用于卫生清扫工作。
第四十七条 清扫保洁实行定路段、定责任区域、定责任人,环卫监察与清扫保洁人员互相监督。
第四十八条 城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全民卫生日制度,确保本单位责任区卫生整洁。
第四十九条 城区背街小巷、居民小区严格落实卫生责任制,及时清运垃圾,主要街道全天保洁,每天洒水不少于两次。
第五十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容监察,对破坏环境卫生的当事人,严格按照《常宁市城市管理办法》处罚。
第十章 经营秩序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商贸部门要制定完善城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市场和建设新市场,规范、引导商贩进市场经营。市规划部门在制定新城区规划时,要规划好各类专业市场。
第五十二条 禁止在城区主要道路两旁摆摊设点。城区各类经营必须进门店、进市场、进规范地段,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要重点加强对城区主支干道两旁、交叉路口、市场口部、广场周边经营秩序的管理;群英路、青阳路、泉峰路(交警大队至宜水大桥段)、西一环路、北外街、宜阳街、劳动路、解放路、交通路等主干道不得从事制作、加工、修理、洗车、废品收购等业务;解放南路(群英路口至南正街南交汇处路段)不得经营餐饮业,否则由工商、税务部门吊销有关证件,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予以查封。对临时占道进行经营性宣传、咨询和销售等行为,应报有关部门批准,由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交警大队规范管理。凡违规店外堆物、占道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市场管理部门要规范市场内早市、夜市上市和收市时间,及时组织清扫场地、清运垃圾,保证市场内外环境整洁和交通畅通。
第十一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 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程序到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五十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应美观、大方、安全,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未输审批手续违规设置和破旧、有碍市容的广告,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并按《常宁市城市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城区市政设施和各类建(构)筑物上违规张贴、喷涂小广告;禁止发布各类涉假、造假小广告。
第五十八条 对城市小广告张贴,实行疏导、打击相结合的办法规范管理。在城区主要街道、市民聚集的适当位置,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窗橱式广告栏,专门用于小广告张贴(正面张贴各种广告,背面张贴市民行为规范手册、路段管理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五十九条 广告栏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市建设部门实施建设。
第六十条 加强违规小广告巡查、清洗管理。对抓获的违规作业人员,由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清洗干净,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小广告的清洗,单位责任区内的由单位清洗;清洗不到位的,由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第六十一条 对违规张贴、喷涂小广告和涉假、造假行为,由市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鼓励市民举报非法小广告作业行为,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非法小广告上的电话,由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采用技术手段予以限制。
第十二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六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园林绿化管理的主管部门(委托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六十四条 严格实施《常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将城市绿线审批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凡未办理绿线审批手续,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建工、房产等相关部门不予发放项目建设相关证件。
第六十五条 新城区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老城区绿地率不低于25¥;主体工程与绿化建设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单内必须加盖城市绿化验收合格专用章,否则,竣工验收不得通过,相关部门不予发放各类有效证件。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输临时占用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六十六条 城区广场、绿化带(池)、公园、行道树等绿化设施应有专人定期保洁、剪修、补植,确保设施完好。
第六十七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绿化监察管理,对城市街道树木剥皮、挖根、掐花、摘果、折枝、刻字、钉钉、拴系牲畜,或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等侵绿、毁绿行为,应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当事人恢复,并按有关规定处罚。对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要建立档案,并挂牌予以保护。
第十三章 公园、广场管理
第六十八条 禁止驾驶车辆或携带宠物、管制刀具、汽枪、棍棒等进入公园、广场,严禁在公园、广场内赌博或进行其它带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严禁攀爬围墙、树木。
第六十九条 市在公园、广场内游玩,应严格遵守公园、广场卫生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及时清理好好所产生的垃圾,禁止随地大小便。
第七十条 禁止在公园内乱扔烟头、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烛光晚会、燃火取暖、烧烤等。
第七十一条 禁止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在公园、广场内进行吹、拉、弹、唱、卡拉OK等影响市民休息的行为;禁止在公园内打猎。
第七十二条 禁止在公园、广场内随意取土、砍伐树木、乱写乱画、摘采花草树木。
第七十三条 广大市民应自觉爱护公园、广场内各类设施,不得损坏一草一木。
第七十四条 严禁在广场内摆摊设点、卖夜宵或从事未经批准的各种宣传、娱乐活动。
第七十五条 违反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章 环境噪声管理
第七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环境噪声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工商、建设、文化、规划、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有噪声污染及振动危害的工商企业、机械或手工加工点。已经建成的,其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限期治理。
第七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
第七十九条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环保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禁止中午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开展产生噪声污染的一切活动。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须提前报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八十条 公安、环保部门应根据市区区域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鸣喇叭、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的路段和时间,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告,在非禁鸣喇叭的地段,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使用低音喇叭,在车前2米、离地面1.2米高处监测的喇叭声级,不得超过105分贝,每次按鸣不得超过2秒钟,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严禁用喇叭唤人。
第八十一条 在市区内申请开办商业、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项目,应到环保部门办理好相关手续并采取防治措施使场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八十二条 市区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应当在规划地段按规定的时间经营;禁止在市区建成区内组织经营露天卡拉OK;凡组织非经营性的群众娱乐活动,开设地点应征得当地居委会同意。
第八十三条 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应有效控制噪声,禁止中午和晚上从事装修施工。在室外安装空调器的,应避免噪声对他人的影响。
第八十四条 违反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下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环保部门提请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许可证;违批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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