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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2010年公开招考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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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21: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国办发【200235号、湘人发【2005171号、衡办通【2006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于今年11-12月份在全市公开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计划与程序

根据用人单位意见,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确定本次共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0名。整个招聘工作在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公示、考察、录取聘用等程序进行。

二、招聘原则

坚持凡进必考、凡进必聘、按需定员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和择优录聘的原则。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报考人员具有常宁户口或父母具有常宁户口(特殊岗位户口不限);

4)身体健康;

5)具备相应学历(国家承认)、专业等条件(详见招考计划与职位表)。

6)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0118日—1992118日出生)

2、招聘职位

1)综合管理类

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的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工作的职位。

2)专业技术类

从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工作,对事业单位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职位。

3、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地点设常宁市人民政府六楼623号;报名时间定于201011820101117

4、报名要求

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现场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学历与学位证书、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相关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报名人员提供的证书、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在职人员参加报考的,还应持原单位出具的证明。报名时,每人携带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和报名费200元。

5、资格审查

按照职位要求和资格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招聘职位和报考人数要达到1:3才能开考,不足比例由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开考。不开考职位的报考人员可改报其他职位。报考人选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统一发给准考证,领取准考证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试内容、时间与地点

1、考试内容

1)笔试。综合类和专业类考试分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

2)面试。参加面试的人选,在报考同一职位笔试合格的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

2、笔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时间:20101127日(星期六)

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3、成绩合成

1)笔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成绩每科均为100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名,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则按专业科目排名。

2)面试。面试总分为100分。通过目测、回答问题等方式,了解每位参考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仪表形象等方面是否具备其应聘职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成绩合成。总成绩=笔试成绩 [(公共+专业)÷2]×60%+面试成绩×40%

五、体检

对拟聘人员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进行全面检查。体检人员比例为11。出现体检不合格的,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人员。

六、公示、考察

对体检合格定为考察对象的人员,按11比例进行公示。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专业水平及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时间另行通知。凡在考察中出现不合格的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人员。

七、录取、聘用


1
、对考试、体检、考察合格且公示没问题的人员,由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发出录聘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入编、聘用、起薪等手续。


2
、用人单位按政策法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报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

八、组织领导

公开招考聘用工作在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招考办负责组织实施。(市招考办设市政府六楼623号)

(本简章由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734-7221745

             0734-7249079



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115


考聘.rar

5.97 KB, 下载次数: 143

发表于 2011-2-17 17: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空一起交流一下  
发表于 2011-3-5 06: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贴不错!!!!!  
发表于 2011-3-7 06: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也~  
发表于 2011-3-9 06: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先  
发表于 2011-4-8 06: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子,谢楼主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4-27 06: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5-14 06: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祝你快乐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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