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函[2008]6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
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农业环境
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八月七日
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实 施 意 见
(市农业局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条例》,全面治理我市农业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抓好《条例》的宣传普及,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我市是农业大市,目前的农业环境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工业“三废”污染源点多、面广,工矿企业、民营企业、小冶炼厂、煤矿、红砖厂等企业“三废”超标排放,土壤重金属严重超标,农药、化肥超量使用,农业有益生物大量毁灭,导致农业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农作物受污染的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各级各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切实加大《条例》的普及宣传力度,使全市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厂矿企业干部职工和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执行《条例》。
二、扎扎实实开展自查自纠
9月10日前,各单位、各厂矿企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经营者及农业生产者,要按照《条例》规定,在以下七个方面开展自查自纠:
(一)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任意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未经批准在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
(二)未经监测同意,直接向农田或农田灌溉渠道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城市和工矿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和屠宰场粪便污水;
(三)未经处理达标向农业生产区域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浓度标准的废气、粉尘或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气体;
(四)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的种植过程中以及粮食、油料作物生产后期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和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六)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七)未经农业部门签署意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全面治理整顿农业环境
为了切实保护和改善我市农业生态环境,逐步控制和治理农业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加大治理整顿农业环境的力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
(一)在全市开展农业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到《条例》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并依照《条例》进行处罚。
(二)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的,对农业环境污染严重的非法小冶炼厂、红砖厂、煤矿等企业。
(三)抓好工业“三废”污染源的整治,对一批污染严重的典型案件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四)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四、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农业环保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非常艰巨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农业环保工作的领导,紧密配合,全力合作。农业部门要发挥执法主体的作用,计划、财政、人事、编制、环保、经贸、国土、科技、法制、卫生、工商、质检、广电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切实把《条例》精神贯彻落实到位,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为配合我市治理整顿农业环境行动,市农业局在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内设立专门举报投诉电话:722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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